乡村集体工业企业节能管理升(定)级评审试行办法

颁布机构: 农业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部门规章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1991/03/01 颁布日期: 1991/01/29
颁布机构: 农业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部门规章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1991/03/01
颁布日期: 1991/01/29
乡村集体工业企业节能管理升(定)级评审试行办法  (1991年1月29日农业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及农业部《乡村集体工业企业节能管理暂行规定》,促进乡村集体工业企业节能管理升(定)级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含镇,下同)村(含村民小组,下同)集体工业企业,进行国家级节能管理升(定)级的评审。   国家级节能升(定)级的企业,分为“国家节约能源特级企业”、“国家节约能源一级企业”、“国家节约能源二级企业”。   “省级节约能源企业”的评审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局根据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凡申请国家级节约能源管理升(定)级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已达省级节约能源企业;  2.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节能规定;  3. 健全能耗定额管理,实行用能管理责任制和节奖超罚制度,建立节能“三级”管理体系;  4. 有健全的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并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  5. 制定有节能管理升(定)级工作计划及其落实措施;  6. 自查达到国家级节能企业的标准;  7. 达到计量部门规定的二级以上计量要求;  8. 完成年度节能、生产计划及其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  (一) 总产值综合能耗指标:   按所属行业部门制定的企业节能管理升(定)级能耗等级指标。  (二) 主要产品的综合能耗或主要耗能设备的能耗指标:   (1)被考核的主要产品或主要耗能设备的能耗应占全厂总能耗的75%以上。   (2)主要产品的可比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指标或可比单位产品的单项能耗指标:“国家节约能源二级企业”,必须达到一九八五年国内同类产品或同行业中的平均先进水平;“国家节约能源一级企业”,必将达到一九八五年国内同类产品或同行业中的先进水平;”国家节约能源特级企业”,必须达到同期或近期世界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   (3)工业窑炉能耗按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指标执行。   (4)七十年代末以来,从国外引进主要技术装备的企业,其单位产品的综合能耗或其它能耗标准必须低于引进时的设计值或合格保证值。  (三)节能管理基础工作:   按节能管理体系、节能目标管理,落实节能法规、能源计量、能源统计、能耗定额、合理用能、技术进步、节能教育、奖惩等十个方面,采用百分制考核。  第五条 “国家节约能源一级企业”和“国家节约能源二级企业”的申报,由企业提出申请,逐级向主管部门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局进行资格审查并会商同级计(经)委同意。每年三月底前向农业部报《乡村集体工业企业节能管理升(定)级审报表》,七月底前报送《国家级节约能源企业申报材料》。  第六条 “国家节约能源一级企业”和“国家节约能源二级企业”的考评工作,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局会同同级计(经)委考核;报农业部审批。如有必要,由农业部组织复审。最后报国家计委和全国加强企业领导小组备案。  第七条 申报“国家节约能源特级企业”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局进行资格审查并会商同级计(经)委同意,由农业部考评审批,报国家计委核定。   对国家级节约能源企业,要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能耗抽查,如发现能耗指标回升,高于企业所处的等级指标时,要限期达标;否则,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如有弄虚作假,要撤销称号,并通报批评。  第八条 国家级节约能源企业,在申报国家级企业时,以企业获得的节能等级证书为准,免予考核能耗部分。  第九条 申报国家级节约能源企业应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三份):  1. 省级节约能源企业证书;  2. 企业节能管理升(定)级申报表;  3. 企业节能管理总结材料;  4. 企业能量平衡三级以上合格证;  5. 单位产品能耗审核表(或万元产值能耗);  6. 二级以上计量合格证;  7. 行业节能升(定)级标准及达标计算说明;  8. 企业节能基础工作评分细则表。  第十条 每年获国家节约能源等级的企业,由农业部统一公布名单。“国家节约能源特级企业”由国家计委颁发证书;“国家节约能源一级企业”和“国家节约能源二级企业”由农业部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 企业被评为国家级节约能源企业后,可按1986年财工字(17)《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或地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取节能奖,按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优先供应能源、优先安排节能技改贷款,享受其它有关节能奖励政策。  第十二条 凡工作计量器具不足300台(件),同时年耗标煤3000吨以下的,按国家计量局《关于<工业企业计量定级,升级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86量局工字第199号)执行。   年综合耗标准煤在五千吨以上的企业做热(电)平衡工作;年综合耗标煤在万吨以上的企业做能量平衡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一: 乡村集体工业企业节能管理升(定)级申报表(略)  附件二: 乡村集体工业企业节能基础工作评分细则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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