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医药工程设计必须具有资格认证的单位才能承担设计任务的通知

颁布机构: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日期: 1985/03/19 颁布日期: 1985/03/19
颁布机构: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日期: 1985/03/19
颁布日期: 1985/03/19
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医药工程设计必须  具有资格认证的单位才能承担设计任务的通知  (1985年3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并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化工局),各有关建设单位,上海医药设计院、武汉医药设计院、重庆医药设计院,中国医药工业公司、中国医疗器械工业公司、中国药材公司、中国医药公司:   近年来,一些建设单位把医药生产性项目设计业务委托给无设计证书或有证书而专业不配套的设计室及行业外设计院设计,致使工程项目有的达不到设计能力,有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给国家造成了损失。为了加强医药工程设计管理工作,提高医药行业设计水平,确保工程设计质量,按国家计委计设〔1983〕1477文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建设勘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有关医药行业的工程设计,通知如下:   一、凡承担行业内工程设计单位,必须持有上级单位颁发的设计证书,并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承担业务范围和专业承担设计的规定。承担压力容器设计还必须持有上级主管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资格证书。   二、持有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只有设计规定投资限额而没有设计工程类别及范围的,应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补办手续,否则不能承担设计。   三、没有设计证书的单位,不得承揽设计任务,也不得借“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名义承揽设计任务。   四、设计取费应按1984年国家计委发布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收取设计费,不得随意提高设计收费。   五、今后设计单位所提交的设计文件,必须标明设计证书的类别和批准编号,上级主管部门在审查设计文件时,要审查其设计资格和设计业务范围,如发现有超越规定范围承担设计任务的要严格制止。   上述规定各设计单位和工程委托单位都要遵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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