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建设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1997/12/20 |
颁布日期: |
1997/12/20 |
颁布机构: |
建设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1997/12/20 |
颁布日期: |
1997/12/20 |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通知
(建办科[1997]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部直属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能法》),已经八届人大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0号发布,将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推进全社会节能降耗,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措施,标志着我国的节能工作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新阶段。为了做好《节能法》学习贯彻工作,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要求,现将建设系统学习贯彻《节能法》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系统节能是整个节约能源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建设系统是贯彻《节能法》的主要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好学习宣传《节能法》,坚持“能源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按照《节能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系统节能工作的领导。
二、建筑节能和市政公用事业节能工作是建设系统节约能源工作的两个重点,与人们生活与国民经济的关系十分密切,涉及到千家万户,其意义十分重大,各地要积极配合宣传机构,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工具,提高全社会的节能意识和法制观念。
三、为配合《节能法》的实施,我部已组织研究制定并即将颁布《民用建筑节约能源管理规定》(暂定名),及有关的建设系统节能管理规定,从规划、设计、施工、质量监督与验收、物业管理等各个环节监督管理建筑节能工作,使这项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建设系统节能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
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要把通过贯彻《节能法》、开展建筑节能和市政公用事业节能工作,作为促进建设事业从粗放经营向集约性经营转变,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主要措施,从制定节能政策、编制节能项目计划、开展节能专题论证、建立节能基金、节能改造、科研开发、实行节能产品认证、试点示范、奖励惩罚、宣传教育等方面具体组织和落实,真正达到节约能源,保护和改善环境,培育新的产业和经济增长点、实现建设事业传统产业结构调整、成为国民经济支柱和基础性产业的目的。
请将学习贯彻《节能法》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告我部节能办公室(设在科技司内)。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