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颁布机构: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1986/08/18 |
颁布日期: |
1986/08/18 |
颁布机构: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1986/08/18 |
颁布日期: |
1986/08/18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计委关于《全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986年8月18日)
根据国家计委计设〔1986〕1137号文颁发的《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城乡建设(包括建筑、市政、园林、规划等)勘察、设计单位分布面广、主要隶属于地方领导等特点,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城乡建设(包括建筑、市政、园林、规划等)勘察、设计单位资格分级标准,由建设部制订。
二、凡符合计设〔1986〕1137号文第二章发证条件的城乡建设系统勘察、设计单位,可向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勘察设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甲级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审查、签署定级意见,报建设部审查,经国家计委平衡后由建设部盖章颁发;乙、丙、丁级单位因数量较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规定的分级标准审查,盖章颁发。
三、凡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务院各部门及地方所属持有专业证书的单位,如承担城乡建设任务,一般要低于主专业的等级。如承担城乡建设甲级设计任务时,需送建设部审查签署意见。
四、持证单位跨地区承担城乡建设勘察、设计任务时,甲、乙级需向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出示证书副本进行验证、丙级持证单位需经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审查验证;以利于地方进行勘察、设计市场的管理。各地不能搞层层验证,也不得借验证收取费用或搞新的封锁。
五、勘察、设计证书由国家计委统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