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程
        
        
          
            
              
                | 颁布机构: | 化学工业部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 生效日期: | 1994/07/13 | 颁布日期: | 1994/07/13 | 
            
          
         
        
          
            
              
                | 颁布机构: | 化学工业部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 生效日期: | 1994/07/13 | 
              
              	| 颁布日期: | 1994/07/13 | 
            
          
         
        
化工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程
 (1994年7月13日 化学工业部)
  1.总则
  1.1为了加强化工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保证化工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化工压力容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2.职责
  2.1各级化工主管部门要监督本地区化工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压力容器使用手续,逐步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压力容器管理台帐,切实加强对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并于每年年底将本地区化工企业压力容器使用情况(附件一)报上级化工主管部门并送同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2.2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职责
  2.2.1化工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厂长、总机械师等)应按本《规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压力容器实行综合管理,并对其安全可靠性负领导责任。
  2.2.2化工企业设备管理部门职责
  a.建立和健全压力容器技术档案;
  b.贯彻执行有关压力容器的技术法规和文件;
  c.编制和修改企业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规章制度;
  d.参与压力容器检验、修理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
  e.参与压力容器的安装、验收及试车工作;
  f.检查压力容器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工作;
  g.负责压力容器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工作;
  h.编制压力容器年度定检计划和检修计划并负责实施;
  i.向化工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上报本企业压力容器管理年报、定期检查计划和实施情况(附件二);
  j.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等级变更工作;
  k.负责压力容器过户审查工作;
  l.负责压力容器工艺参数提高的审批工作;
  m.参与或组织压力容器事故的分析与报告。
  2.2.3化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a.负责对压力容器使用、管理、检测的监督检查;
  b.负责压力容器操作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发证;
  c.掌握本企业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对监控使用的压力容器要加强监督管理;
  d.负责组织压力容器事故分析及处理工作。
  2.2.4生产使用部门的职责
  a.操作人员必须通过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持安全操作证上岗;
  b.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c.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
  d.认真填写岗位原始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e.对停用封存和备用压力容器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2.3压力容器检验单位
  a.从事压力容器检验的单位必须经资格认证后,才能从事其资格规定项目范围内的压力容器检验工作;
  b.按照国家和化工部有关规定、规程和标准,进行化工压力容器检验,准确评定安全状况等级(附件三),签发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c.对经检验确认安全状况等级为四级和五级的压力容器,必须上报化工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劳动部门。
  d.检验工作接受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
  3.前期管理
  3.1新压力容器到货后必须经开箱检查,清点检查无误后方可入库。开箱检查的主要内容:
  a.按装箱单清点件数无误;
  b.压力容器和零部件无损坏;
  c.技术资料和文件齐全。
  3.2新压力容器(含现场组装的容器)必须由企业有关专业人员或委托具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役前检验,以确认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后,方可进行安装。对役前检验中发现的超标缺陷,由企业与制造厂联系,由制造单位负责处理。
  3.3由外单位调入的在用压力容器,必须认真审查其技术档案,进行内外部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
  3.4安装(含现场组装)压力容器时,企业工程项目负责部门应派质量检查人员或委托第三方对压力容器安装(组装)过程的质量控制点及隐蔽工程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
  3.5压力容器安装(组焊)竣工后,由企业工程项目负责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对压力容器的安装质量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竣工验收应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a.技术资料齐全,包括:竣工图样、产品质量证明书(现场组焊压力容器必须具有组焊和质量检验的技术资料)及产品合格证;
  b.压力容器外观检查和几何尺寸测定;
  c.焊缝外观、焊接试板与材料的理化检验报告应符合图样要求;
  d.热处理报告应与技术要求相符;
  e.压力容器附件及内部组装件符合图样要求;
  f.无损探伤和耐压试验等检验项目与结果应符合要求;
  g.安全附件的检验项目及结果应符合有关要求;
  h.压力容器的保温、防腐和静电接地应符合有关要求。
  3.6经验收合格的压力容器,由安装单位会同企业有关部门制订试车方案,并严格按方案进行试车。凡图样规定需做气密性试验的,应在液压试验合格(不能进行液压试验的压力容器,须经内外部检验合格)后,进行气密性试验。
  3.7试车合格后,安装单位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必须将压力容器全部技术资料、图样、安装调试记录、役前检验报告和附带工具移交给企业设备管理部门。
  4.技术基础管理
  4.1安全操作规程
  企业要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和压力容器技术性能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或包含在工艺操作规程内),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a.压力容器操作工艺指标及最高或最低(指真空容器)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指低于-20℃)工作温度;
  b.压力容器操作程序及注意事项;
  c.巡回检查的主要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范措施及排除方法;
  d.压力容器封存、备用及正常使用的保养方法。
  4.2设备技术档案
  企业应对压力容器逐台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内容应包括:
  a.压力容器登记卡(附件四);
  b.设计图样以及应具有的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对中、高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应具备强度计算书;
  c.压力容器制造、安装及竣工验收有关资料包括:竣工图、产品合格证、质量说明书。
  现场组装的压力容器除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有施工单位提供的组焊和质量检验的技术资料;
  d.压力容器役前检验报告;
  e.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
  f.检修、改造记录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g.故障记录及事故报告;
  h.安全附件定期校验、修理、更换记录。
  4.3对在用压力容器技术资料不全或状况不明者,必须及时补齐或经技术鉴定予以确认。
  a.主要受压元件材质鉴别(化学成分分析,必要时进行硬度测定和金相检验)及强度核算;
  b.母材、焊缝内部和表面是否存在缺陷;
  c.主要受压原件的几何尺寸、壁厚、制造情况(错边量、棱角、筒体不园度)及腐蚀情况。
  d.对于无图纸的压力容器,至少要补齐结构示意图;
  e.根据综合分析检验结果,得出该压力容器的鉴定报告。
  5.检验与修理
  5.1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安排压力容器的安期检验工作。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的检验应按照HG27003-93《在用化工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要求,结合设备的大、中修和系统装置停车检修来进行。
  5.2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按照HG25001-91《压力容器维护检修规程》的要求,有计划地安排压力容器的修理和改造工作,逐步提高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
  5.3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紧固作业。对于特殊的生产过程,需要带温带压紧固螺栓,使用单位必须按设计要求,制定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护措施,并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在实际操作时,使用单位安全部门应派人进行现场监督。
  6.使用管理
  6.1固定式压力容器应符合的基本要求:
  6.1.1新压力容器经役前检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为1级或2级或经妥善处理后安全状况等级达到2级(包括2级)以上。
  6.1.2在用压力容器经定期检验、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2、3级的或经修复安全状况等级达到3级(包括3级)以上。
  6.2保温与防腐
  6.2.1工艺介质为液化气体或易燃物质的容器,必须做好保温、保冷、防洒、防冻、防静电措施,严禁使用可燃性保温(保冷)材料,保温层(保冷层)应有效、完整。
  6.2.2压力容器的防腐措施应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6.3使用证的办理。
  6.3.1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证(附件五)。
  6.3.2使用证必须与压力容器相对应,不得借用或延用,不许涂改。
  6.3.3在用压力容器不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又不向化工主管部门申报者,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该压力容器的使用,收回使用证。
  6.3.4危及安全的压力容器,在规定期限内不进行修复或采用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应停止使用。
  6.4当压力容器出现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企业有关部门报告。
  a.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工壁温超过允许值,采取措施得不到有效控制;
  b.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纹、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缺陷;
  c.安全附件失效;
  d.接管、紧固件损坏;
  e.外界事故直接威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f.充装过量;
  g.液位失控;
  h.发生严重振动。
  7.变更与判废
  7.1安全状况等级变更
  在用压力容器经内外部检验或修复后,检验单位应根据HG27003-93《在用化工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安全状况等级。若安全状况等级有变更,使用部门应持有关资料和检验报告,按6.3款办理变更手续。
  7.2过户变更
  7.2.1压力容器过户前,使用部门应持拟过户压力容器的使用证和登记卡,向原使用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由原使用登记部门在使用证和登记表上加盖过户标记。
  7.2.2压力容器过户时,原使用单位应将该压力容器的使用证及全部技术资料一并移交接收该容器的使用单位。
  7.2.3过户压力容器在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按6.3款及3.3款有关规定办理。
  7.3使用条件变更
  改变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等)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持改变使用条件的有关技术资料到安全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7.4报废
  7.4.1经检验确认判废的压力容器,使用部门必须办理报废和注销手续。
  7.4.2已报废的压力容器,不得再做承压容器使用,也不准做为压力容器转让、销售。
  8.附则
  8.1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规定报告化工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8.2本规程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8.3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在用化工压力容器情况
                一九  年
填报单位名称:                      化企专03表
                          年后一个月内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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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固定式压力容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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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应 │ 实 │ 定 │安全         │
名称│ │ 检 │ 检 │ 检 │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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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 数 │ 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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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外部│内外部│内外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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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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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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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液化气体铁路罐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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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应 │ 实 │ 定 │安全         │
名称│ │ 检 │ 检 │ 检 │状况         │
  │总│ 台 │ 台 │ 率 │等级         │
  │台│ 数 │ 数 │ %  │           │
  │数├───┼───┼───┼───┬───┬───┤
  │ │内外部│内外部│内外部│   │   │   │
  │ │───│───│───│1~3 │4   │5   │
  │ │ 耐压 │ 耐压 │ 耐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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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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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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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液化气体汽车槽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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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应 │ 实 │ 定 │安全         │
名称│ │ 检 │ 检 │ 检 │状况         │
  │总│ 台 │ 台 │ 率 │等级         │
  │台│ 数 │ 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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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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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按企业逐一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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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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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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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填写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的压力容器名称及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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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附件二:
             在用化工压力容器情况
               一九  年
企业名称:                 化企专03表
                     年后十日内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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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固定式压力容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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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应 │ 实 │ 定 │安全         │ 
名称│ │ 检 │ 检 │ 检 │状况         │ 
  │总│ 台 │ 台 │ 率 │等级         │ 
  │台│ 数 │ 数 │ %  │           │ 
  │数├───┼───┼───┼───┬───┬───┤ 
  │ │内外部│内外部│内外部│   │   │   │ 
  │ │───│───│───│1~3 │4   │5   │ 
  │ │ 耐压 │ 耐压 │ 耐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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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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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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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液化气体铁路罐车         │ 
  ├─┬───┬───┬───┬───────────┤ 
单位│ │ 应 │ 实 │ 定 │安全         │ 
名称│ │ 检 │ 检 │ 检 │状况         │ 
  │总│ 台 │ 台 │ 率 │等级         │ 
  │台│ 数 │ 数 │ %  │           │ 
  │数├───┼───┼───┼───┬───┬───┤ 
  │ │内外部│内外部│内外部│   │   │   │ 
  │ │───│───│───│1~3 │4   │5   │ 
  │ │ 耐压 │ 耐压 │ 耐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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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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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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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液化气体汽车槽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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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应 │ 实 │ 定 │安全         │ 
名称│ │ 检 │ 检 │ 检 │状况         │ 
  │总│ 台 │ 台 │ 率 │等级         │ 
  │台│ 数 │ 数 │ %  │           │ 
  │数├───┼───┼───┼───┬───┬───┤ 
  │ │内外部│内外部│内外部│   │   │   │ 
  │ │───│───│───│1~3 │4   │5   │ 
  │ │ 耐压 │ 耐压 │ 耐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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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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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按分厂(车间)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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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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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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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填写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的压力容器名称及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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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附件三: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安全状况等级应根据检验结果评定,以其中评定项目等级最低者,作为评定级别。
  一、主要受压元件材质
  1、用材与原设计不符
  (1)如材质清楚,强度校核合格,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若性能优于设计用材的,不影响定级;若性能优于设计用材的,定为3级;如使用中产生缺陷,并确认是用材不当所致,则定为4级或5级。
  (2)Q235-AF(A3F、AY3F)材质的压力容器,若属于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5级:
  a.槽、罐车;
  b.用于盛装易燃或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介质的容器。
  2.材质不明
  对于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并按钢号A3的材料校核其强度合格者,可定为3级;如有缺陷,可根据相应条款进行安全等级评定。Ⅲ类压力容器,Ⅱ类反应容器和贮存容器可定4级或5级,槽、罐车,定为5级。
  3、材质劣化
  如发现石墨化、晶间腐蚀、氢损伤、脱碳、渗碳等脆化缺陷时,根据材料的劣化程度,可定为4级或5级。
  二、结构不合理
  1、封头主要参数不符合现行标准,但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可定为2级或3级;如有缺陷,可根据相应的条款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2、封头与筒体的连接形式,如采用单面焊对接结构,且存在未焊透时,Ⅲ类压力容器、Ⅱ类反应容器和贮存容器、槽、罐车可定为5级,其他压力容器根据未焊透情况,可定为4级或5级。
  采用搭接结构的,可定为4级或5级。
  不等厚度板(锻)件对接接头,按规定应削薄处理,而未处理的,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处理正常的均匀性腐蚀)可定为3级,否则定为4级或5级。
  3、焊缝布置不当(包括采用“+”字焊缝),或焊缝间距小于规定值,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可定为3级;如查出新生缺陷,并确认为是由于焊缝布置不当引起的则定为4级或5级。
  4、按规定应采用全焊透结构的角焊缝或接管角焊缝,而没有采用全焊透结构的主要受压元件,如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可定3级,否则定为4级或5级。
  5、如开孔位置不当,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可定为3级或4级。如孔径超过规定,其计算和补强结构经过特殊考虑的,不影响定级;未作特殊考虑或该补强,但补强不够的,可定为4级或5级。
  三、表面裂纹
  1、内、外表面不允许有裂纹。
  2、对外表面裂纹,其深度在壁厚余量范围内,打磨后不需补焊的,不影响定级;其深度超过壁厚余量,打磨后进行补焊合格的,可定为2级或3级。
  3、对内表面裂纹,其深度在壁厚余量范围内,打磨后不需进行补焊的,可定为2级或3级;其深度超过壁厚余量,打磨后进行补焊合格的,可定为3级。对于应力腐蚀敏感体系,频繁升卸压或压力波动较大的容器,则定为3级或4级。
  四、机械损伤、工卡具焊迹、电弧灼伤及变形
  1、机械损伤、工卡具焊迹和电弧灼伤,打磨后不需补焊的,不影响定级;补焊合格的,可定为2级或3级。
  2、变形可不处理的,不影响定级;根据变形原因分析,继续使用不能满足强度和安全要求者,可定为4级或5级。
  五、表面焊缝咬边
  内表面焊缝咬边深度不超过0.5mm,连续长度不超过100mm,且焊缝两侧咬边总长度不超过该焊缝长度的10%,外表面焊缝咬边深度不超过1.0mm,连续长度不超过100mm,且焊缝两侧咬边总长度不超过该焊缝长度的15%,检验时如未查出新缺陷(如焊趾裂纹),可定为2级或3级;查出新生缺陷或超过上述要求的,应予修复。对低温压力容器,应力腐蚀敏感体系、频繁升卸压或压力波动较大的容器,其焊缝咬边,应打磨消除,不需补焊的,不影响定级,经补焊合格的,可定为2级或3级。
  六、腐蚀缺陷
  1、分散的点腐蚀,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影响定级:
  a.最大腐蚀深度不超过壁厚(扣除腐蚀裕量)的1/5;
  b.在直径为200mm的范围内,点腐蚀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或沿任一直径点腐蚀长度之和不超过40mm。
  2、区域型溃疡腐蚀,如按剩余最小壁厚(扣除到下一次检验期腐蚀量的2倍),强度校核合格,不影响定级;强度校核不合格,经补焊合格的,可定为2级或3级。
  七、错边量或棱角超标
  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1、属一般超标,可打磨或不作处理,定为2级或3级;
  2、属严重超标,经该部位焊缝内外部无损探伤抽查,如无较严重缺陷存在,可定为3级;若伴有裂纹、未熔合、未焊透等严重缺陷,定为4级或5级。
  八、焊缝有埋藏缺陷
  1、采用射线探伤时的评定:
  (1)单个圆形缺陷的长径大于壁厚的1/2或大于9mm时,定为4级或5级;圆形缺陷的长径小于壁厚的1/2或9mm,其相应的安全状况等级见表1和表2。
  (2)当存在现行制造标准允许的非圆形缺陷时,不影响定级;存在其他非圆形缺陷时,相应的安全状况等级见表3。
  2、采用超声波探伤时的评定:
  (1)对反射波高位于GB11345-89规定的Ⅱ区的缺陷按表4评定安全状况等级。
  (2)当发现反射波高位于GB11345-89规定的Ⅲ区,指示长度≥20mm的缺陷;或反射波高超过定量线,检测者判定为裂纹等任何长度的危害性缺陷时,安全状况等级均评定为5级。
  九、夹层缺陷
  1、与自由表面平行的夹层,不影响定级;
  2、与自由表面夹角小于10°的夹层,可定为2级或3级;
  3、与自由表面夹角大于或等于10°的夹层,需计算在板厚方向投影的长度,定为4级或5级。
  4、若介质中含湿H2S或HCN时,则应相应降低一个级别。
  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鼓包
  应查明原因,并判断其稳定情况,定为4级或5级。
  十一、耐压试验不合格
  属于容器本身原因的,定为5级。
表1
           按规定只要求局部探伤的压力容器
      (不包括低温压力容器)圆形缺陷与相应的安全状况等级
─────┬────────────────┬───────────┬───
     │                │           │
评定区,mm │      10×10        │  10×20      │10×30
     │                │           │
实测厚度, ├────┬─────┬─────┼─────┬─────┼───
mm    │    │     │     │     │     │
     │    │     │     │     │     │
缺陷点数 │t≤10  │10<t≤15 │15<t≤25 │25<t≤50 │50<t≤100│t>100
     │    │     │     │     │     │
安全状况 │    │     │     │     │     │
等级   │    │     │     │     │     │
─────┼────┼─────┼─────┼─────┼─────┼───
2     │6~9  │12~15  │18~21  │24~27  │30~33  │36~39
─────┼────┼─────┼─────┼─────┼─────┼───
3     │10~12 │16~18  │22~24  │28~30  │34~36  │40~42
─────┼────┼─────┼─────┼─────┼─────┼───
4     │13~15 │19~21  │25~27  │31~33  │37~39  │43~45
─────┼────┼─────┼─────┼─────┼─────┼───
5     │>15 │>21   │>27   │>33   │>39   │>45
─────┴────┴─────┴─────┴─────┴─────┴───
  注:圆形缺陷尺寸换算成缺陷点数,以及不计点数的缺陷尺寸要求,见
GB3323-87的规定。
表2 按规定要求全部探伤的压力容器、低温压力容器、Ⅲ类压力容器、Ⅱ类反应
   容器和贮存容器及槽、罐车圆形缺陷与相应的安全状况等级
─────┬────────────────┬───────────┬───
评定区,mm │      10×10        │  10×20      │10×30
实测厚度, ├────┬─────┬─────┼─────┬─────┼───
mm    │    │     │     │     │     │
缺陷点数 │t≤10  │10<t≤15 │15<t≤25 │25<t≤50 │50<t≤100│t>100
安全状况 │    │     │     │     │     │   
等级   │    │     │     │     │     │   
─────┼────┼─────┼─────┼─────┼─────┼───
2     │3~6  │6~9   │9~12   │12~15  │15~18  │18~21
─────┼────┼─────┼─────┼─────┼─────┼───
3     │7~9  │10~12  │13~15  │16~18  │19~21  │22~24
─────┼────┼─────┼─────┼─────┼─────┼───
4     │10~12 │13~15  │16~18  │19~21  │22~24  │25~27
─────┼────┼─────┼─────┼─────┼─────┼───
5     │>12  │>15   │>18   │>21   │>24   │>27
─────┴────┴─────┴─────┴─────┴─────┴───
  注:圆形缺陷尺寸换算成缺陷点数,以及不计点数的缺陷尺寸要求,见
    GB3323-87的规定。
         表3 非圆形缺陷与相应的安全状况等级
─────────┬─────────────────┬────────
         │       缺陷尺寸       │
缺陷位置     ├─────┬────┬──────┤安全状况等级
         │未熔合  │未焊透 │条状夹渣  │
─────────┼─────┼────┼──────┼────────
球壳对接焊缝;圆筒│H≤0.1t且 │H≤0.15t│H≤0.2t   │
体纵焊缝;以及与封│H≤2mm  │且H≤3mm│且H≤4mm  │   4
头连接的环焊缝  │L≤t   │L≤2t  │L≤t    │
─────────┼─────┼────┼──────┼────────
圆筒体环焊缝   │H≤0.15t │H≤0.20t│H≤0.25t  │
         │且H≤3mm │且H≤4mm│且H≤5mm  │   4
         │L≤2t   │L≤4t  │L≤6t    │
─────────┴─────┴────┴──────┴────────
  注:表中H是指缺陷在板厚方向的尺寸,亦称缺陷高度;L是指缺陷长度
                 表4
─────────┬──────────────────────────
         │允许单个缺陷指示长度,mm
  安全状况等级 ├─────────────┬────────────
         │      纵缝      │    环缝
─────────┼─────────────┼────────────
    2     │   2/3δ;最小为15mm │δ;最小为20mm
─────────┼─────────────┼────────────
    3     │   3/4δ;最小为20mm │δ;最小为25mm
─────────┼─────────────┼────────────
    4     │    δ;最小为25mm  │δ;最小为30mm
─────────┼─────────────┼────────────
    5     │    大于4级者     │   大于4级者
─────────┴─────────────┴────────────
  注:相邻两缺陷间距小于8mm时,两缺陷指示长度之和作为单个缺陷指示长
    度;δ为容器壁厚。
附件四:
                压力容器登记卡
     厂   车间                 年  月  日
┌────┬──┬────┬──┬────┬────┬──┬───────┐         
│压力容器│  │单位编号│  │注册编号│    │使用│       │
│名称  │  │    │  │    │    │证编│       │
│    │  │    │  │    │    │号 │       │
├────┼──┼────┼──┼────┼────┼──┼───────┤
│制造单位│  │制造年月│ 年│出厂编号│    │设计│       │
│    │  │    │ 月│    │    │图号│       │
├────┼──┼────┼──┼──┬─┼──┬─┼──┼─┬─┬─┬─┤
│类别  │  │投用年月│ 年│材料│筒│  │封│  │内│ │保│ │
│    │  │    │ 月│  │体│  │头│  │衬│ │温│ │
├─┬──┼──┼─┬──┼──┼─┬┴─┴┬─┼─┼──┴─┴─┴─┴─┤
│压│内径│  │ │设计│MPa │换│   │管│壳│          │
│ │  │ mm│ │压力│  │ │   │程│程│          │
│力├──┼──┤操├──┼──┤热├───┼─┼─┤          │
│ │  │  │作│最高│  │ │设计压│ │ │          │
│容│壁厚│ mm│条│工作│MPa │器│力,MPa│ │ │压力容器结构简图  │
│ │  │  │件│压力│  │ │   │ │ │          │
│器├──┼──┤ ├──┼──┤ ├───┼─┼─┤          │
│ │  │  │ │设计│  │ │   │ │ │          │
│规│高( │ mm│ │温度│C  │ │介 质│ │ │          │
│ │长) │  │ │  │  │ │   │ │ │          │
│格├──┼──┤ ├──┼──┤ ├───┼─┼─┤          │
│ │容积│立方│ │介质│  │ │换热面│ │ │          │
│ │  │米 │ │  │  │ │积,平 │ │ │          │
│ │  │  │ │  │  │ │方米 │ │ │          │
├─┼──┼──┼─┼──┼──┤ ├───┼─┼─┤          │
│ │  │  │ │外部│ 年│ │容积, │ │ │          │
│ │壳体│ Kg│ │检验│  │ │立方米│ │ │          │
│重├──┼──┤检├──┼──┤ ├───┼─┼─┤          │
│ │  │  │验│内外│  │ │   │ │ │          │
│量│内件│ Kg│周│部检│ 年│ │   │ │ │          │
│ │  │  │期│验 │  │ │   │ │ │          │
│ ├──┼──┤ ├──┼──┼─┼───┴─┴─┤          │
│ │  │  │ │耐压│  │ │       │          │
│ │总重│ Kg│ │试验│ 年│备│       │          │
├─┼──┼──┴─┼──┼──┤注│       │          │
│ │名称│    │名称│  │ │       │          │
│ ├──┼────┼──┼──┤ │       │          │
│安│型号│    │型号│  │ │       │          │
│全├──┼────┼──┼──┤ │       │          │
│阀│规格│    │规格│  │ │       │          │
│或├──┼────┼──┼──┤ │       │          │
│爆│数量│    │数名│  │ │       │          │
│破├──┼────┼──┼──┤ │       │          │
│片│制造│    │制造│  │ │       │          │
│ │单位│    │单位│  │ │       │          │
└─┴──┴────┴──┴──┴─┴───────┴──────────┘
附件五:(一)
               压力容器使用证
┌──────────────────────────────────┐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           │
│              压力容器使用证              │
│                                  │
│                    编号____________│
│                                  │
│                                  │
│压力容器名称__________                  │
│                                  │
│压力容器编号__________                  │
│                                  │
│注 册 编 号__________                   │
│                                  │
│使 用 单 位__________                   │
│                                  │
│                                  │
│                                  │
│                                  │
│                                  │
│                                  │
│                                  │
│  发证机关(盖章)                        │
│  发证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
│                                  │
└──────────────────────────────────┘
附件五:(二)
  一、压力容器注册编号方法
  压力容器的注册编号由五组号组成,如示例。
  △△△-----------×× ×××××
  ---           -- -----
  │││压力容器用途代号   │  │按地、市级行政区划的流水号
  ││└────────   │  └─────────────
  ││压力等级代号      │注册年号末尾二位数
  │└─────────   └──────────
  │压力容器类别代号[液化气体槽(罐)]
  │   车不标此号
  └──────────────────
  Ⅱ M S------------------9400071
  - - -                  -------
  │ │ │分离容器              │  │第71号
  │ │ └───────           │  └─────
  │ │中压                  │1994年注册
  │ └─────────           └────────
  │第二类
  └───────────
  二、压力容器的类别划分
  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
  1、低压容器(第2、3条规定的除外)为第一类压力容器。
  2、下列情况之一为第二类压力容器:
  (1)中压容器(第3条规定的除外);
  (2)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注1)为中度危害介质的低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
  (3)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的低压容器;
  (4)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注2);
  (5)搪玻璃压力容器。
  3、下列情况之一为第三类压力容器:
  (1)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的中压容器和P?V(注3)大于等于0.2MPA?立方米的低压容器;
  (2)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大于等于0.5MPA?立方米的中压反应容器和P?V大于等于10MPA?立方米的中压储存容器;
  (3)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4)高压容器。
  注1:
  1、易燃介质是指与空气混合的爆炸下限小于10%,如爆炸上限和下限之差值大于等于20%的气体,如:一甲胺、乙烷、乙烯、氯甲烷、环氧乙烷、环丙烷、氢、丁烷、三甲胺、丁二烯、丁烯、丙烷、丙烯、甲烷等。
  2、介质的毒性程度参照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的规定,分为四级,其最高容许浓度分别为:
  (1)极度危害(I级)<0.1MG/立方米;
  (2)高度危害(Ⅱ级)0.1~<1.0MG/立方米;
  (3)中度危害(Ⅲ级)1.0~<10MG/立方米;
  (4)轻度危害(Ⅳ级)≥10MG/立方米。
  注2:
  管壳式余热锅炉是指本规程第3条所述烟道式余热锅炉之外的、结构类似压力容器、并按压力容器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和制造的余热锅炉。
  注3:
  P指设计压力。
  三、压力容器的压力等级划分
  按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P)分为低压、中压、高压、超高压四个压力等级,具体划分如下:
  1、低压(代号L)0.1MPA≤P<1.6MPA;
  2、中压(代号M)1.6MPA≤P<10MPA;
  3、高压(代号H)10MPA≤P<100MPA;
  4、超高压(代号U)P≥100MPA。
  四、压力容器品种划分
  按压力容器在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作用原理,分为反应压力容器、换热压力容器、分离压力容器、储存压力容器。具体划分如下:
  1、反应压力容器(代号R):主要是用于完成介质的物理、化学反应的压力容器。如反应器、反应釜、分解锅、分解塔、聚合釜、高压釜、超高压釜、合成塔、变换炉、蒸煮锅、蒸球、蒸压釜、煤气发生炉等;
  2、换热压力容器(代号E):主要用于完成介质的热量交换的压力容器。如管壳式余热锅炉、热交换器、冷却器、冷凝器、蒸发器、加热器、硫化锅、消毒锅、染色器、烘缸、磺化锅、蒸炒锅、预热锅、溶剂预热器、蒸锅、蒸脱机、电热蒸汽发生器、煤气发生炉水夹套等;
  3、分离压力容器(代号S):主要用于完成介质的流体压力平衡和气体净化分离等的压力容器。如分离器、过滤器、集油器、缓冲器、洗涤器、吸收塔、铜洗塔、干燥塔、汽提塔、分汽缸、除氧器等;
  4、储存压力容器(代号C,其中球罐代号B):主要是用于盛装生产用的原料气体、液体、液化气体等的压力容器。如各种型式的储罐。
  注:在一种压力容器中,如同时具备两个以上的工艺作用原理时,应按工艺过程中的主要作用来划分品种。
  五、压力容器代号
  1、类别代号
  Ⅰ-表示第一类压力容器;
  Ⅱ-表示第二类压力容器;
  Ⅲ-表示第三类压力容器;
  2、压力等级代号
  L-表示低压;
  M-表示中压;
  H-表示高压;
  U-表示超高压。
  3、用途代号
  R-表示反应容器;
  E-表示换热容器;
  S-表示分离容器;
  C-表示储存容器;
  B-表示球形储罐;
  LA-表示液化气体汽车槽车;
  LT-表示液化气体铁路罐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