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2007年第3号公告 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以下简称《公约》)有关规定,2007年6月3-15日召开的第14届公约缔约国大会对公约附录作出修订,并采用了新的物种标准命名。新附录于2007年9月13日正式生效。另阿根廷将玉檀木列入附录Ⅲ、危地马拉将微凹黄檀、伯利兹黄檀和烟洋椿列入附录Ⅲ、阿尔及利亚将鹿羚和马鹿巴巴利亚种列入附录Ⅲ于2008年2月12日生效。 现新附录的中文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共同审定完毕,特此下发,请遵照执行。 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附录II和附录Ⅲ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附录Ⅰ、附录Ⅱ和附录III 自2007年9月13日起生效 说 明 1.本附录所列的物种是指: a) 名称所示的物种;或 b) 一个高级分类单元所包括的全部物种或其特指的部分。 2. 缩写 “spp.” 指一个高级分类单元所包括的全部物种。 3. 其它种以上的分类单元仅供资料查考或分类之用。科的学名后的俗名仅供参考(编者注:原文的俗名为英文名,中文翻译名绝大部分与其中文学名相同,故被省略)。它们是为表明此科中有物种被列入附录。在大多数情形下,并不是这个科中的所有种都被收入附录。 4. 以下缩写用于植物种以下的分类单元: a) 缩写“ssp.”指亚种, b) 缩写“var(s).”指变种。 5. 鉴于未对列入附录Ⅰ的植物种或较高级分类单元作出注释,说明其杂交种应当按照《公约》第三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这表明来自一个或多个这些种或分类单元的人工培植杂交种如附有人工培植证明书便可进行贸易,同时这些杂交种源于离体培养、置于固体或液体介质中、以无菌容器运输的种子、花粉(包括花粉块)、切花、幼苗或组织培养物不受《公约》有关条款的限制。 6. 附录III中物种名后括号中的国家是提出将这些物种列入该附录的缔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