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定

颁布机构: 卫生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建设项目评价与许可
生效日期: 1998/05/11 颁布日期: 1998/05/11
颁布机构: 卫生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建设项目评价与许可
生效日期: 1998/05/11
颁布日期: 1998/05/11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定 (卫监发[1998]第19号 1998年5月11日) 1 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饮用水化学处理剂的卫生安全性要求和监测检验方法。   本规定适用于混凝、絮凝、消毒、氧化、pH调节、软化、(藻、除氟、氟化等用途的饮用水化学处理剂。 2 引用标准   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 79l9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   GB 9S57化学试剂 氧化镁 3 有毒物质指标的要求   3.1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毒物质是《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中规定的物质时,该物质的容许限制不得大于相应规定限值的10%。本文规定的有毒物质分为四类。   3.1.1 金属:砷,硒、汞、镐。铬、铅、银。   3.1.2 无机物:取决于产品的原料、配方和生产工艺。   3.1.3 有机物:取决于产品的原料、配方和生产工艺。   3.1.4 放射性物质:直接采用矿物为原料的产品应测定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   3.2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毒物质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6857-85)中未做规定时,可参考地面水卫生标准及国外相关标准判定,其容许限制不得大于相应限值的10%。   3.3 如果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毒物质无依据可确定容许限值时,必须按附录3确定该物质在饮用水中最高容许浓度,其容许限值不得大于该容许浓度的10%。 4 监测检验方法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的样品采集和配制见附录A   本文规定的监测检验方法见《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活》(GB5750-85)   附录A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的样品采集和配制 A1 样品的采集和保存   AL.1 样品采集:根据下述要求,在生产部门、销售部门或使用单位采得具有代表性的产品样品。样品不得从破损或泄漏的包装中采集。   A1.1.1 液体样品的采集   A1.1.1.1 批量样品的采集:在批量产品的储存容器中,于不同深度、不同部分,分别采集每份约100 ml的五份独立样品,将五份样品充分混合成约500ml的混合样品。   Al.1.1.2 包装样品的采集:在没有批量贮存的*情况下,可从一批包装中采集一个混合样品。采集数量约为该包装的5%,最少为5个,最多为15个。如果包装少于5个,则采样方法与批量产品的储存器中的采集方法相同(见A1.1.1.1)。   A1.1.1.3 分析和保存用样品的储存:将A1.1.1.1和A1.1.1.2所述方法采集的混合样品,分别分装在3个约160ml隔绝空气、防潮的玻璃容器或适宜的容器中。每个样品的容器上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家、产地,批号。样品包装类型。采集日期及采集负责人。   其中一份样品用于分析,另二份样品以备重新检验(如果需要)。保存期为一年。A1.1.2 固体样品的采集   A1.1.2.1 批量样品的采集:在批量产品的储存器中,于不同深度、不同部分,分别采取每份约100g的五份样品,将这五份样品充分混合成约500g的混合样品。   Al.1.2.2 包装样品的采集:可从一批包装中采得一个混合样品,采集的数量为该包装中的5%最少为5个,最多为15个。如果包装少于5个,则采样方法与批量储存器中的采集方法相同(见Al.1.2.1)。   A1.1.2.3 分析和保存用样品的储存:将A1.1.2.1和Al.1.2.2所述方法采集的混合样品,分别分装在3个隔绝空气、防潮的玻璃容器或适宜的容器中。每份约160g左右。每个样品的容器上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家、产地、批号、样品包装类型。采集日期以及采集负责人。   其中一份样品用于分析,另二份样品以备重新检验(如果需要)。保存期为一年。A1.1.3 气体样品的采集和储存   用适当的气体采样管采得一个有代表性的样品。样品的采集应遵照生产厂家的详细说明和安全措施。每个样品容器上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家、产地、批号、采集日期以及采集负责人。 A2 样品的配制   样品的配制根据其理化性质和测定项目而异,但必须采取相应的质量保证程序和安全防护措施。   A2.1 试剂空白和实验用水:按照测定样品同样方法测得试剂空白。所有实验用水均为纯水。   A2.2 样品的配制方法   A2.2.1 本法适用于以下产品:硫酸铜、次氯酸钙等。   称取10倍于评价剂量的样品(参照表A1)于400ml烧杯中,以200 ml纯水溶解,在通风橱中以硝酸[ρ20=1.42g/ml]酸化至pH<2,将溶液移至250ml的容量瓶中,用纯水定容。按下式计算称样量。   m = 10?ρ?0.250   式中:m--称样量,mg      ρ--产品建议的评价剂量, mg/L      10--倍数因子      0.250--样品定容的体积,L   将定容的溶液分为两份,一份约125 ml于棕色玻璃瓶中,用于测定汞(如果需要)。   另一份约125ml于聚乙烯瓶中,供其他项目测定。   A2.2.2 本法适用于以下产品:氟化钠、高锰酸钾、次氯酸钠、碳酸钠,氟硅酸钠、氢氧化钠等。   参考A2.2.1用盐酸[ρ20=1.18g/ml]代替硝酸酸化至pH<2。加盐酸羟胺至溶液清澈。配制次氯酸钠溶液时,不加盐酸羟胺,但加KI作为稳定剂,加到显深稻草色为止。   A2.2.3 本法适用于以下产品:氧化钙。氢氧化钙、氧化镁等。   首先将样品粉碎并通过100目筛,然后称取2倍于评价剂量的样品(参照表A1)于200 ml烧杯中,用少量纯水润湿,在搅拌下,缓缓滴加硝酸溶液(l+4),至样品完全溶解,调节pH为1.8~2.0,保持5分钟。全部转移至1000 ml容量瓶中,加硝酸溶液(1+20)定容。按下式计算称样量。   m = 2?ρ?1.000   式中:m--称样量,mg      ρ--产品建议的评价剂量,mg/L      2--倍数因子      1.000一样品定容的体积,L   将定容的溶液分作以下测定:一份约125ml于含硝酸的棕色玻璃瓶中,用于测定汞(如果需要)。约125ml于含硝酸的聚乙烯瓶中,用于测定金属; 125ml于聚乙烯瓶中,供氟化物测定;500ml于聚乙烯瓶中,供放射性核素测定(如需要)。   A2.2.4 本法适用于以下产品:硫酸、盐酸等 于500ml容量瓶中加入200ml纯水,缓慢加入5ml样品、并不断震荡,用纯水定容。   定容的溶液分为两份,一份约125 ml于棕色玻璃瓶中,用于测汞(如果需要)、另一份约125 ml于聚乙烯瓶中,供其他项目测定。   A2.2.5 本法适用于碳酸钙   称取碳酸钙(CaC03)156g于500ml锥形瓶中,加入250ml纯水,用塑料膜捆严瓶中,充分摇动后,置于23±5℃恒温箱中24小时,然后倒掉水液。另加250ml纯水,摇动,放人恒温箱24小时。重复以上步骤,直到第三次24小时放置时间后,用定量快速滤纸过滤,收集滤液。取125ml于棕色玻璃瓶中,测汞,另125 ml于聚乙烯瓶中,测定金属。   A2.2.6 本法适用于以下产品:硫酸铁、聚合氯化铝等   称取10倍于评价剂量的样品(参照表A1),用约800 ml纯水溶解后,于1000ml容量瓶中定容。吸取等分试样溶液于250ml烧杯中,加纯水至100ml。小心加入2ml过氧化氢[ω(H2O2)=30%]和1ml硝酸[ρ20=1.43g/ml],放在95℃水浴上加热1小时,使体积降到50ml以下。冷至室温,移入100ml容量瓶中,用纯水定容。然后,吸取适当部分,测定有毒金属。   A2.2.7 本法适用于以下产品:氯气等  于250ml容量瓶中加入240ml纯水后,将容量瓶、塞子和所装的水一起称量。在通风良好的通风橱中,向未盖塞于的容量瓶的水中通入气体至所需重量。其所需重量按下式计算:   m =1000?ρ?0.250   式中:m--通入气体重量, mg      ρ--产品建议的评价剂量,mg/L      100--倍数因子:      0.250--样品定容的体积,L   然后用纯水定容,盖好瓶塞,并缓慢地倒置容量瓶三次,立即进行测定。   A2.2.8 本法适用于聚丙烯酚胺类   称取5.0g样品于125ml棕色玻璃瓶中,加入50ml甲醇水溶液[((CH3OH)=80%]稀释,于振动器上振动3小时。分析前,应使固体物和细粒充分沉降。用气相色谱法测定特定污染物。   A2.3 计算   A2.3.1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中有毒物质的含量:按式(1)计算样品中有毒物质的含量。   ρ1=(m1×V2/V1)/m     (1)   式中:ρ1--样品中有毒物质的含量,μg/g      m1--从标准曲线上查得样品溶液中的含量,μg      V1--测定用样品溶液的体积,ml      V2--样品配制溶液的体积,ml       m--称取样品量,g   A2.3.2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中有毒物质被带入饮用水中的含量:   按式(2) 将样品中有毒物质含量换算为饮用水中的浓度。   ρ=ρ1×ρ2/1000     (2)   式中:ρ--有毒物质被带入饮用水中的浓度,μg/L      ρ1--样品中有毒物质的含量,μg/g      ρ2--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建议的评价剂量,mg/L   附录B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 B1 范围   本程序和方法适用于饮用水化学处理剂毒理学安全性评价。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毒物质凡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有关卫生标准中未作规定,需通过本程序和方法确定该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最高容许浓度。 B2 总要求   B2.1 申请者应提供有关产品的下述资料   B2.1.1 产品的用途,应用条件,实际使用的计量范围和最大投加量;   B2.1.2 产品的原料配方、生产工艺;   B2.1.3 产品及其组分的化学结构式和理化特性;   B2.1.4 产品可能带人饮用水中的物质及估计浓度。   B2.2 用于毒理学评价的物质可包括最终产品,产品组分,杂质或其他的衍生物。 B3 毒理学评价程序   根据附录A中计算出的有毒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浓度确定毒理学评价的水平。毒理学评价共分四级水平,各级程序如下:   B3.1 水平I:有毒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浓度小于10μg/L。   B3.1.1 毒理学实验:包括以下遗传毒性试验各一项:基因突变试验(Ames试验)和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小鼠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和小鼠骨髓细胞微核试验)。   B3.1.2 结果评定   B3.1.2.1 如果上述两项试验均为阴性,则该产品可投入使用。   B3.1.2.2 如果上述两项试验均为阳性,则该产品不能投入使用或者进行慢性(致癌)试验,以便进一步评价。   B3.1.2.3 如果上述两项试验中有一项为阳性,则需选用另外两项遗传毒理学试验作为补充研究。如果两项均为阴性,则该产品可投入使用,如有一项为阳性,则不能投入使用,或者进行致癌试验,以便进一步评价。   B3.2 水平II:有毒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浓度等于或大于10μg/L~小于50μg/L之间。   B3.2.1 毒理学试验包括水平I全部试验和大鼠90天经口毒性试验。   B3.2.2 结果评定。   B3.2.2.1 对水平II中遗传毒理学试验的评价同水平I。   B3.2.2.2 通过大鼠90天经口毒性试验,确定有毒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最高容许浓度(根据阈下剂量,安全系数可选用1000)。   B3.3 水平III:有毒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浓度等于或大于50μg/L~小于1000μg/L。   B3.3.1 毒理学试验包括水平II全部试验和大鼠致畸试验。   B3.3.2 结果评定   B3.3.2.1 对水平III中遗传毒理学试验的评价同水平I。   B3.3.2.2 通过大鼠90天经口毒性试验和大鼠致畸试验,确定有毒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最高容许浓度(大鼠90天经口毒性试验:根据阈下剂量,安全系数可选用1000;致畸试验:   根据阈下剂量,安全系数可选用范围100~1000)。   B3.4 水平IV:有毒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浓度等于或大于1000μg/L。   B3.4.1 毒理学试验包括水平III全部试验和慢性毒性试验。   B3.4.2 结果评定   B3.4.2.1 对水平IV中遗传毒理学试验的评价同水平I。   B3.4.2.2 通过大鼠90天经口毒性试验、大鼠致畸试验和慢性毒性试验,确定有毒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最高容许浓度(慢性毒性试验:根据阈下剂量,安全系数可选用100)。 B4 毒理学试验方法按照GB 7919-87《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进行。   表A1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评价剂量建议表   --------------------------------------------   编号 化学名称  别 名   用 途  近似分子量 评价剂量mg/L 可能含有的杂质   --------------------------------------------   1  聚合氯化铝 碱式氯化铝  混凝   240.2     25.0b  标准中规定的金属a           羟基氯化铝   2  硫酸铁         昆凝   399.88    28.0e   标准中规定的金属a   3  氟化钠         氟化    42.0     1.2d   标准中规定的金属a   4  氟硅酸钠        氟化   132.0     1.2d   标准中规定的金属a   5  硫酸铜   五水硫酸铜 灭藻   249.68(n=5)  1.0e   标准中规定的金属a           明矾,蓝矾   6  次氯酸钠        消毒、氧化 74.5      30f   标准中规定的金属a   7  次氯酸钙        消毒、氧化 143.1     30f   标准中规定的金属a   8  高锰酸钾   灰锰养   消毒、氧化 158.0     15   标准中规定的金属a   9  氯       氯气   消清、氧化 71.0      30    汞   10 阳离子聚        (聚电解质)        1.0   丙烯酰胺     丙烯酰胺         混凝   11 氢氧化钠    苛性钠   pH调节  40.1     100   汞   12 碳酸钠     碱面    pH调节  105.0     100    铬、铅   13 氧化钙    石灰、生石灰 pH调节   56.0    500   标准中规定的金属a                                   氧化物   14 氢氧化钙    熟石灰   pH调节   74.1    650   标准中规定的金属a            消石灰                    氧化物   15 碳酸钙     石灰石   pH调节   100.09     *   标准中规定的金属a   16 氧化镁           pH调节   40.32    500   砷、铅   17硫酸            pH调节   98.0     50    砷、铅、硒   18 盐酸     氢氯酸    pH调节   36     40    砷   19 水解聚丙          (聚电解质) 4百万至       丙烯酰胺     烯酰胺           混凝     2千万   --------------------------------------------   注:a.标准中规定的金属即《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中规定的金属:   砷、镉、铬、铅、汞、银、硒   b.以ρ(A1)/mg.L-1表示   c.以ρ(Fe)/mg.L-1表示   d.以ρ(F-)/mg.L-1表示   e.以ρ(Cu)/mg.L-1表示   f.相当于样品ρ(Cl2)=mg/L   *直接使用矿物原料的产品应考虑可能的放射性核素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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