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市场综合管理试点意见

颁布机构: 建设部(已撤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日期: 1995/06/28 颁布日期: 1995/06/28
颁布机构: 建设部(已撤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日期: 1995/06/28
颁布日期: 1995/06/28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综合管理试点意见》的通知  (1995年6月28日 建监字第374号文发布) 各有关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各有关市人民政府:   现将《建筑市场综合管理试点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试点意见》的要求,抓紧制订试点城市的《实施方案》,于8月10日前报建设部建设监理司。             建筑市场综合管理试点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建筑业工作会议精神,培育发展建筑市场体系,治理建筑市场混乱现象,规范市场行为,创造平等竞争环境,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建设部确定唐山、沈阳、长春、哈尔滨、杭州、合肥、济南、郑州、衡阳、广州、深圳、北海、重庆、西安等十四个城市进行建筑市场综合管理试点。   一、试点的目的及要求   试点目的:通过试点,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筑市场管理体制、法规体系、检查监督制度及其配套措施;规范市场行为,培育市场合格主体;创造平等竞争环境,使建筑市场的混乱现象得到有效治理;真正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促使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试点工作要求:试点工作要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出发,不断深化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管理体制的改革;认真贯彻执行建筑市场各项法规、政策规定,做到依法治理、依法行政;要从我国国情和当地的实际出发,吸收和借鉴国内外管理建筑市场的有益经验,对现有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努力探索新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工商、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执法、监督、检查的作用,调动市场主体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共同搞好试点。   二、试点内容   (一)健全建筑市场管理机构   试点城市要充实和加强管理工程承发包、工程造价、市场主体资格、质量安全监督等政府授权的执法检查机构,对所有应进入市场的建设工程和承发包双方、中介组织等市场主体,对工程报建、招标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进行统一的、全面的管理。要进一步明确上述机构的职责,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定期进行考核,切实做到“人员、机构、职责”三落实。   (二)加强法制建设   试点城市要加快建立严密、配套、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使建筑市场各项管理工作有法可依。针对建筑市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对建筑市场的混乱现象依法治理。要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市场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市场主体的法制观念,使它们知法、守法,依法建设,依法经营。   要设立权威的市场监查队伍,政府应在人员、经费、装备上给予支持。加大执法力度,力求监督检查覆盖进入市场的每一项工程、每一个企业,覆盖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并将检查结果记入建筑工程和企业的档案,为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打下基础。   (三)强化对市场主体的管理   试点城市要加强对建设单位的资格管理。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组织工程建设,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不具备条件的,必须委托相应的咨询、监理等中介服务组织代理。严格对其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要重点查处建设工程不报建,私下发包工程、索取和收受贿赂与“回扣”,任意将工程肢解发包,建设资金不落实强行要求建筑企业垫资承包,不合理压低价格,以及购买或强行指定建筑企业采购质量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等违法违纪行为。规范建筑企业行为。对无证照或越级承包,倒手转包,挂靠承包,出卖证照或图签,用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的建筑企业要严格查处。要将中介服务组织纳入建筑市场的管理,严格资格审查,依法规范其经营行为。建立个人责任制度。对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法规,造成工程质量、伤亡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不仅要追究单位责任,更要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工程建设管理程序   试点城市要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简明、科学、有效的工程建设程序。突出工程报建要求,把所有工程都纳入市场管理之中。凡应报建而未报建的工程,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开工审批手续。   要抓住工程发包这个关键环节,治理建筑市场混乱现象。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服务性的工程承发包管理中心,公开发布工程信息,统一管理工程承发包活动,办理各项手续,实行“一条龙”服务。要规范招标程序和招标方法,强化招标投标管理,大力提高招标比例,严禁私下交易和各种不正当竞争。   增强承发包双方的合同意识,严格合同管理,继续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逐步做到所有工程都能够签订严密、完备的合同,提高合同履约率。加强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承发包双方的索赔意识和索赔水平。   (五)搞好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的基础性工作   试点城市要积极推行量价分离和按照工程类别实行差别利润率的价格政策,逐步放开一些能度较高、风险较大建筑产品的价格。要定额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和调整系数。加强对工程标底的检查和中标价格的监督,及时纠正不合理的标底和价格,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对会员单位的指导、约束作用。大力发展工程咨询、工程监理、专业法律服务、工程招标投标代理等中介服务组织。要促进劳动力、建筑材料、建设资金、建筑技术等要素市场的发育,完善建筑市场体系。继续推行行业劳保统筹制度。   要健全、完善工程建设的统计制度,建立信息网络。建立法律法规、工程项目、建筑企业、材料设备价格以及中介服务组织等信息库,既为市场各主体提供信息服务,又为建筑市场的宏观管理提供服务,充分挥现代化管理手段在市场管理中的作用。   三、试点的预期目标   通过试点要达到的总目标是:建筑市场管理机构健全,管理法规配套完善,市场各主体行为规范,不正当竞争受到遏制,违法违纪行为受到查处,市场秩序显著好转,初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具体目标是:新开工程的报建率达到100%;招标发包的工程达到应当招标发包工程的90%以上,其中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比例达到60%以上,监督检查做到覆盖所有的在建工程和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检查频率做到每项工程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四、试点的组织实施与工作步骤   建筑市场治乱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需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配合。试点城市的建委或建筑管理局要在市政府和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积极抓好建筑市场综合管理试点工作。要成立由主管市长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的建筑市场综合管理试点领导小组,统一协调计划、工商、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执法监察作用,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动作,共同搞好试点工作。   试点城市要明确试点具体工作的负责人和联系人,并报建设部建设监理司和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全部试点工作安排用一年半时间完成,即于1996年年底结束,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准备阶段:试点城市对全市建筑市场进行调查研究,摸清市场情况,按照《试点意见》要求,制订本市《试点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并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部备案。成立试点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召开试点工作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实施阶段:各试点城市按《试点实施方案》开展试点工作。建设部建设监理司会同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和交流。   总结验收阶段:试点城市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写出试点工作报告,分别报市政府和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部,建设部将会同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按确定的预期目标组织检查验收。   各试点城市三个阶段的时间安排,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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