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KG点火药等火工药剂安全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9/02/27 颁布日期: 2009/02/27
颁布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9/02/27
颁布日期: 2009/02/27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KG点火药等火工药剂安全管理的通知 (工信安函〔2009〕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政主管部门:   河北卫星民爆器材有限公司“1?12”爆炸事故暴露了KG点火药生产中存在的一些安全问题,为保证该药剂生产及使用安全,我司于2月11日在北京组织召开了KG点火药安全性能研讨会,并形成了《KG点火药安全性能研讨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见附件)。根据《会议纪要》的内容,现就进一步加强KG点火药等火工药剂的安全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现有生产KG点火药的企业应按照《会议纪要》的相关要求立即进行整改,经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后,方可恢复该药剂的生产、制备。   二、点火药制备工房的危险等级应与起爆药制备工房的危险等级相同。现有点火药制备工房未能达到此项要求的企业,应立即制定整改措施,经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我司备案。涉及工房改造的,应严格按行业有关规定执行。今后点火药制备工房的设计、安评、验收及安全检查等,都要严格按起爆药工房危险等级进行。   三、新建点火药、起爆药等火工药剂制备工房,必须采用真空干燥器烘干药剂,否则不得组织验收。   四、各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爆企业,尤其是火工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要重点检查企业技术来源、工房设计、设备状况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要责令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要依法对其实施停产整顿。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KG点火药安全性能研讨会会议纪要   2009年2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在北京组织召开了KG点火药安全性能研讨会。有关雷管、火工药剂及生产单位、安评机构、设计单位的专家及代表共3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听取了KG点火药研制单位对该药剂研制情况、生产企业对其生产工艺的介绍,深入研讨了KG点火药的组分、工艺、设备等对安全生产的影响,并就KG点火药生产工艺安全问题形成了如下共识:   一、KG点火药是K1K点火药在配合GTG起爆药用于雷管制造上的名称,属常用的基础性点火药剂。在生产工艺完善、生产过程完全可控的前提下,生产安全是可以保障的。   二、鉴于点火药的感度较高,爆炸后破坏性较大,其制备工房的建筑危险等级应与起爆药等同。   三、制备KG点火药时宜采用以水为介质的湿法混药方式。制备KG点火药的混药设备应为敞开式或具有泄爆装置。混药设备中允许采用铜球、橡胶包芯球等混药工具,在采用非水或非水溶性溶剂时,严禁使用钢球进行混药。   四、点火药造粒工序宜采用人机隔离的机械造粒方式。   五、新建点火药、起爆药等火工药剂制备工房,应采用真空干燥器烘干药剂。   六、其他类似点火药的生产、制备,可参照上述意见执行。   此外,与会专家建议管理部门加强对民爆企业在技术引进、工房设计、技术管理等方面的监管,具体内容如下:   一、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民爆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须经新产品生产定型或技术成果验收(鉴定)后方可转让;受让方未经转让方允许,生产时不得擅自更改转让技术。   二、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的规定,不得随意更改涉爆危险工房的用途,如确需更改,应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重新设计或出具意见,安评机构出具相关咨询意见,并履行相应的验收手续。   三、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火工药剂的专用设备必须选用《民用爆炸物品专用设备目录》中确定的设备。   四、生产企业应做到工艺文件齐全、工艺规程完善、工艺设施完好、工艺操作准确,并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工艺纪律。   五、生产企业要完善内部技术管理制度,健全技术管理机构。企业现行生产过程中的工艺规程、工艺参数、操作规程等技术文件的变更均需按规定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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