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春季草原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
        
        
          
            
              
                | 颁布机构: | 农业部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 生效日期: | 2001/05/11 | 颁布日期: | 2001/05/11 | 
            
          
         
        
          
            
              
                | 颁布机构: | 农业部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 生效日期: | 2001/05/11 | 
              
              	| 颁布日期: | 2001/05/11 |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春季草原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
内蒙古、新疆、黑龙江、青海、四川、甘肃、河北、吉林、陕西、辽宁、宁夏、山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草原(森林)防火指挥部: 
  党中央、国务院对草原防火工作极为重视,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也多次批示,要求加强草原防火工作。5月3日,国务院副总理温家宝同志在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上报的《重要草原火情摘报(200102)》上批示,草原防火工作林业局要予以配合。 
  由于今年春季大部分草原地区干旱,防火形势十分严峻。最近,内蒙古、新疆、黑龙江、辽宁、青海、河北、四川、甘肃、吉林、山西、陕西等地连续发生多起草原火灾。5月1日,内蒙古锡盟东乌旗满都宝力格苏木发生一起特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达2万公顷。为了切实做好当前的春防工作,避免发生大的草原火灾,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部门间配合。各地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要与森林防火主管部门互通信息,在做好草原防火工作的同时,努力减少草原火引发森林火灾,减轻森林防火工作的压力,共同努力,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保护生态环境。
  二、开展草原防火检查工作。各地要组织专人于近期深入本地草原防火重点区域,开展草原防火检查工作,查隐患,堵漏洞,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严格执行火灾报告制度。一是重大或特大火灾发生后,要立即将组织扑救情况报我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并保持密切联系;二是火灾扑灭后要立即上报,并防止死灰复燃;三是报告重大或特大火灾详细情况,包括火灾起因、损失及案件处理情况。要坚决杜绝重大或特大火灾发生后不及时上报,而拖到火灾扑灭及案件处理后才报的现象发生,避免因此给火灾指挥扑救工作造成被动。 
                               农业部
                           二00一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