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春季草原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

颁布机构: 农业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01/05/11 颁布日期: 2001/05/11
颁布机构: 农业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01/05/11
颁布日期: 2001/05/11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春季草原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 内蒙古、新疆、黑龙江、青海、四川、甘肃、河北、吉林、陕西、辽宁、宁夏、山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草原(森林)防火指挥部:   党中央、国务院对草原防火工作极为重视,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也多次批示,要求加强草原防火工作。5月3日,国务院副总理温家宝同志在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上报的《重要草原火情摘报(200102)》上批示,草原防火工作林业局要予以配合。   由于今年春季大部分草原地区干旱,防火形势十分严峻。最近,内蒙古、新疆、黑龙江、辽宁、青海、河北、四川、甘肃、吉林、山西、陕西等地连续发生多起草原火灾。5月1日,内蒙古锡盟东乌旗满都宝力格苏木发生一起特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达2万公顷。为了切实做好当前的春防工作,避免发生大的草原火灾,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部门间配合。各地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要与森林防火主管部门互通信息,在做好草原防火工作的同时,努力减少草原火引发森林火灾,减轻森林防火工作的压力,共同努力,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保护生态环境。   二、开展草原防火检查工作。各地要组织专人于近期深入本地草原防火重点区域,开展草原防火检查工作,查隐患,堵漏洞,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严格执行火灾报告制度。一是重大或特大火灾发生后,要立即将组织扑救情况报我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并保持密切联系;二是火灾扑灭后要立即上报,并防止死灰复燃;三是报告重大或特大火灾详细情况,包括火灾起因、损失及案件处理情况。要坚决杜绝重大或特大火灾发生后不及时上报,而拖到火灾扑灭及案件处理后才报的现象发生,避免因此给火灾指挥扑救工作造成被动。                                农业部                            二00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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