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9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国土资源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8/12/05 |
颁布日期: |
2008/12/05 |
颁布机构: |
国土资源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8/12/05 |
颁布日期: |
2008/12/05 |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2009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2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从统筹城乡发展,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出发,对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作出了决定。当前,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中央就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对城市发展和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做好2009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申报用地规模
从近两年已批准的城市用地实施情况看,一些省份组织实施用地进展缓慢,许多城市供地不及时,存在土地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现象。对此,应严肃对待,认真清理,在消化存量用地基础上,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实际建设能力,确定申报用地规模。城市新增建设用地不得突破预下达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要全面考虑市域范围内各项建设用地需求,特别是农村民生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防止土地利用计划过度向中心城市倾斜,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按照规定,各省(区、市)申报2009年城市建设用地时,须报告此前批准的城市用地的实施方案落实情况和供地情况。为促进存量土地利用,凡2007年批准的城市用地尚未完成省级审核同意实施方案的,除特殊情况外,该城市不应申报2009年用地;2008年批准用地实施缓慢的城市,2009年申报用地规模相应减少。
二、确保扩大内需新增投资项目用地
按照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部署和要求,城市申报用地要首先满足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灾后重建的需要。各省(区、市)和有关城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中央投资和地方筹资的上述项目用地的统筹和管控,在规划修编、计划指标、用地布局、审批手续、供地方式等方面作统筹安排,积极提供用地保障和服务。
在2009年城市建设用地申报时限前,已经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规划的,按照新的规划落实拟申报的具体建设用地区位;未经国务院批准规划的,仍按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用地区位。因急需建设、有重大影响、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城市建设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新增投资项目用地,确实无法在现行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的,可以在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相衔接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规划修改方案,随同城市年度用地方案一并申报。
三、切实落实征地补偿安置与耕地占补平衡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审查城市申报用地时,对征地方案要严格把关。按照本省(区、市)部署和要求,督促有关城市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合理足额补偿;制定社保措施,落实社保资金,切实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安排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规费,防止因缴费不足导致土地批而未供。
从2009年起,城市建设用地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城市建设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应尽早做好补充耕地有关工作。申报用地时制定补充耕地方案,批准后抓紧实施;在省级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前,补充耕地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必须通过省级组织的验收和实地核实,先行完成补充耕地。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应不予审核同意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
四、严格审定违法违规用地补办手续
根据2008年部组织的第八次卫片执法检查情况,城市均存在土地违法违规用地现象。各地应按照部12月1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依法查处,在对人和事查处到位前,不得补办用地手续。补办违法违规用地手续一并纳入新一年度城市申报用地的,应说明有关情况,呈报查处到位的相关资料。
最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和国家统计局按照国务院要求,联合对2007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对城市在执行土地利用规划计划、耕地占补平衡和保护基本农田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把关,督促有关城市落实整改意见,全面做好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保证新增建设用地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五、把握进度抓紧申报城市建设用地
做好2009年城市建设用地申报工作,及时有效地为扩大内需提供用地保障,对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有关城市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和有关部门配合下,尽早研究城市建设用地申报工作。认真总结申报工作经验,改进方法,提高效率,确保申报工作顺利进行。用地报件要求按《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20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31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为提高城市建设用地申报和审查效率,在省(区、市)范围内有多个城市用地须报国务院批准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城市申报基础上,要抓紧汇总审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要求一次性呈报国务院,有关报件一次性报国土资源部。对于一些为促进经济增长,新增投资项目较多的重点城市,在组件完成后,也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单独呈报用地。各地要注意把握进度,抓紧按规定要求组织用地报件,务必于2009年2月28日前,完成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申报工作。
国土资源部
2008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