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机构: 商业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1992/03/03 颁布日期: 1992/03/03
颁布机构: 商业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1992/03/03
颁布日期: 1992/03/03
商业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1992年3月3日 部发(92)再字第130号)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1>7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搞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请你们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通知》精神,提高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清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的必要性,明确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体制和各部门的职责及市场管理、税收价格政策。各地供销社要认真研究如何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要认真履行国家赋予我们的职责,健全管理机构,充实人员,加强系统内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搞好供销社再生资源行业发展规划和回收、加工、销售网点总布局;严格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特别是废金属收购专点的审核;要加强对重要再生资源流向进行调控;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帮助回收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三、要在地方政府领导和计经委等综合部门指导下,与公安、工商、税务、物资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努力办好废金属市场和废旧物资、物资调剂市场。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特别是废金属市场的管理。要按当地政府统一部署,清理整顿供销社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网点,并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供销社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要模范地执行收购政策,把好收购关,严防盗窃、破坏国家资财等违法犯罪活动。要按1985年公安部、国家工商局、商业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城乡个体商业经营废旧物资的暂行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经营废旧物资的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和监督。   四、供销社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要坚持为工农业生产、为人民生活服务的方向,强化服务和竞争意识,拓宽经营服务范围,根据本地区资源、市场供求,与工业生产部门搞好衔接,积极扩大再生资源回收。在坚持下工厂、下街道、下农村“三下”服务、突击回收、寄袋收购等行之有效的回收方法的同时,不断改进收购方法,开拓经营业务,依靠优质服务,巩固和发展回收阵地。既要搞好工厂企业重要再生资源的回收,又要搞好城乡居民生产、生活中产生的零星分散、低值微利的再生资源的回收,按照再生资源的概念,开展全品种收购。要根据当地政府的统一规划,加强回收、加工网点和基础设施建设,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统一安排、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对现有加工企业要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技术改造,扩大加工和再生利用能力,提高加工质量,为工业生产部门提供更多更好的再生原料。要加强与科研、大专院校协作,开拓再生资源利用的新途径,重点发展那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有示范作用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继续搞好加工串换重要工业生产资料的经营,兴办旧货、典当、拍卖、信托等业务,扩大社会服务功能。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坚持和完善企业经理(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承包经营责任制和任期期满审计制,注意总结经验、落实承包责任制的各项指标和措施,把企业管理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五、广泛宣传,主动汇报,争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对这项工作的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涉及面广,必须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国家对再生资源行业继续实行“以废养废”减免税优惠政策,请各地供销社向当地政府和财税部门汇报本地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经营盈亏情况,合理确定减免税的比例。关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管理体制,再生资源概念和范畴、供销社经营再生资源和有关重要工业生产资料的范围等问题,国务院已有明确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的问题,要及时报请地方政府和综合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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