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

颁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保局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01/03/30 颁布日期: 2001/03/30
颁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保局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01/03/30
颁布日期: 2001/03/30

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的通知  (环发[200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我局制定了《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具体 情况贯彻执行。                             环保总局                           二00一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国务院划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要求,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 (以下简称“禁燃区”),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不适用于车用燃料。   三、下列燃料或物质为高污染燃料: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下表限值的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 ┏━━━━━━━━┯━━━━━━━━━┯━━━━━━━━┯━━━━━━━┓ ┃ 燃料种类   │   基准热值   │  硫含量   │  灰分含量  ┃ ┠────────┼─────────┼────────┼───────┨ ┃固硫蜂窝型煤  │  5000 cal/kg  │   0.3%    │ ---------  ┃ ┠────────┼─────────┼────────┼───────┨ ┃轻柴油、煤油  │  10000 cal/kg  │   0.5%    │   0.01%  ┃ ┠────────┼─────────┼────────┼───────┨ ┃ 人工煤气   │  4000 cal/kg  │ 300mg/平方米 │ 200mg/平方米 ┃ ┗━━━━━━━━┷━━━━━━━━━┷━━━━━━━━┷━━━━━━━┛   注:1、固硫蜂窝型煤仅限于居民采暖小煤炉使用。因硫蜂窝型煤硫含量限值0.3%是指可排放硫合量。有条件的城市可以在“禁燃区”内规定禁止燃用固硫蜂窝型煤。   2、燃料的实际热值不等于基准热值时,表中的硫合金和灰分含量限值需乘以热值调整系数。热值调整系数=实际热值/基准热值。实际热值指燃料的低位发热量。   3、燃料中其他污染物含量还应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四、国务院划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应制定高污染燃料 销售、使用、转运、存放的管制办法和鼓励使用清洁能源的经济政策,并可以制定严于本规定第三条确定的高污染燃料控制要求,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标签: 燃料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