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天、每天100万元!因“环境问题”,红河州一企业被环保部门连续罚款累计2300万元。最终,因行政部门处罚程序违法,这张“巨额罚单”被法院依法撤销。昨日下午,云南高院联合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云南法院涉民营经济审判工作进行了通报,并发布了涉民营经济保护10大典型案例。旨在向社会公众传导民营经济保护意识,介绍涉民营经济案件的审判标准和尺度,发挥典型案例的裁判指引作用。
环保局程序违法 法院判撤销罚单
2017年3月10日,红河州环境保护局到蒙自银烁矿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烁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银烁公司未按脱硫系统操作规程添加脱硫剂,且烟化炉二氧化硫折算浓度超标12.27倍,遂依据《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于2017年3月20日向银烁公司送达《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并于2017年4月5日向银烁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产整治,针对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标的违法行为罚款100万元,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银烁公司在停产整治期间,不得投入生产,如在后续督察过程中还继续违法,该局将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启动“按日连续处罚”。
银烁公司按期缴纳罚款100万元,2017年4月12日,红河州环境保护局到银烁公司复查,监测出烟化炉二氧化硫浓度超标1.6倍,认为银烁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经履行告知等程序后,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银烁公司自下达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12日止,共计23天,每天100万元,共计罚款2300万元整,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送达后,银烁公司遂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红河州环境保护局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有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其对银烁公司作出处罚主体资格适格。银烁公司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红河州环境保护局作出《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的规定,但该局在复查后,应再次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银烁公司,并再次复查时发现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才可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本案中,红河州环境保护局复查后未再次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也未再次进行复查,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属程序违法,故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书。
来源:春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