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建设项目的新规定)建设项目的新规定

时间:2018-02-01 16:30:59 浏览:2709

作者 | 上海泽晟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朱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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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修正案的有关要求,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了《关于生产和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建设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大气〔20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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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成后,企业要按照《关于加强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环函〔2013〕179号)的有关规定上报ODS生产、使用数据。


各单位注意,以下文件已被《通知》作废,不要忘了及时更新法规清单:

1、《关于禁止新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设施的通知》(环发〔1997〕733号)

2、《关于〈关于禁止新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设施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环发〔1999〕147号)

3、《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四氯化碳生产项目的通知》(环办〔2003〕28号)

4、《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或改建1,1,1-三氯乙烷和甲基溴生产项目的通知》(环办〔2003〕60号)

5、《关于禁止新建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作为加工助剂生产设施的公告》(环函〔2004〕410号)

6、《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项目使用四氯化碳的补充通知》(环办〔2006〕15号)

7、《关于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含氢氯氟烃生产项目的通知》(环办〔2008〕104号)

8、《关于严格控制新建使用含氢氯氟烃生产设施的通知》(环办〔2009〕121号)

9、《关于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含氢氯氟烃生产项目的补充通知》(环办函〔2015〕6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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