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 机动车维修公司因废机油等危废违法被处罚后,复议、诉讼、合规整改、和解、减轻、撤诉……

时间:2024-08-02 10:59:23 浏览:139

2024-18-3-001-025


成都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成都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案
——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合规整改



关键词:


行政 行政处罚 合规整改 改变行政处罚 申请撤诉

基本案情

原告成都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某公司)主要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机油等危险废物。为此,该公司建立危险废物贮存间及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但台账上未连续、不间断完整记录危险废物的入库、出库等情况。2022年3月25日,被告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环保检查,发现该公司的危废台账存在部分危险废物无出入库记录、无重量记录、记录不全等情况。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将上述情况予以记录并交成都某公司签字确认。现场检查后,成都某公司对其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制定环境保护相关管理制度并公示于厂房内。

2022年4月1日,成都某公司将补充完善后的危废台账交至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审查备案,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其整改情况予以认可。2022年6月14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成都某公司实施“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违法行为,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9万元(币种下同)的行政处罚。后成都某公司向成都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成都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10月9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成都某公司不服,向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成都某公司被行政处罚后,与相关企业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协议,将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上述有资质的公司进行处置或者收贮。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在庭审中陈述案涉危险废物未污染环境,成都某公司亦无其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该公司在庭审中承诺做好长效预防工作和建立企业合规的常态化管理机制。

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各方进行释法说理,并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鉴于成都某公司完成有效合规整改,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此予以认可,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减轻处罚,双方最终达成庭外和解,成都某公司自愿向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7日作出(2023)川0191行初36号行政裁定,准予撤回起诉。


裁判理由

本案中,原告成都某公司因危废台账存在部分危险废物无出入库记录、无重量记录、记录不全等情况,被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予以行政处罚。案发后,成都某公司完成有效合规整改,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此予以认可。基于此,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减轻处罚,双方最终达成庭外和解,成都某公司自愿向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经审查认为,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原告成都某公司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裁判要旨

对于涉案企业完成有效合规整改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组织涉案企业与行政机关进行调解。对于行政机关决定减轻处罚,涉案企业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条
一审: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川0191行初36号行政裁定(2024年3月7日)

(研究室)




来源:广东省绿色供应链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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