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执法检查清单

时间:2024-06-19 10:39:22 浏览:145

一、八项施工期环评检查要点

1.环评报告是否经审批部门批准,实际开工时间是否在环评批复之日五年以内。
2.项目建设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与环评是否一致。
3.查验施工图、施工计划、施工合同,确定配套建设的治污设施是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4.施工合同中是否涵盖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内容和要求。
5.施工合同中是否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内容。
6.施工期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土壤是否落实环评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7.环评批复中环境监理要求是否落实。
8.生态影响类项目对生态敏感区或环境敏感目标的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措施是否落实。

二、二十八项调试期环评检查要点

1.环评报告是否经审批部门批准。
2.建设项目实际开工时间是否在环评批复之日五年以内。
3.项目建设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与环评是否一致。
4.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的是否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5.配套建设的治污设施是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6.建设过程中是否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重大生态破坏未治理、恢复完成的。
7.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调试前是否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8.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是否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9.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是否改正完成。
10.生态影响类项目对生态敏感区或环境敏感目标的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措施是否落实。
11.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是否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环保设施竣工日期、调试的起止日期。
12.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13.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14.涉及污染物区域削减、煤炭替代、产能置换、居民搬迁、栖息地保护等要求的,是否在要求的时限内完成。
15.环评批复中环境监理要求是否落实。
16.建设项目实施的各项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转。
17.处理规模是否可以满足建设项目现有产能。
18.有无偷排、漏排、 收集系统不完善等现象。
19.是否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20.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
21.针对环境敏感目标采取的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存在缺失、性能不足的情况。
22.对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程度是否满足环评报告及批复的要求。
23.排污口建设是否按《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设置采样口及采样平台。
24.标志牌的技术规格、信息内容及点位编码是否满足技术规范和排污许可证的要求。
25.需要安装固定污染源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项目是否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26.废水、废气的排污口标志及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标识是否正确,设置的位置是否合理。
27.建设项目是否按环评报告及批复的要求实施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装置区围堰、防渗工程、事故池、事故报警系统、地下水监测井、应急物资储备等。
28.是否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备。

三、三十项自主验收环评检查要点

1.检查建设单位存档的验收报告及其他档案资料是否完整。
(1)验收报告包括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其他档案资料包括环评报告及批复、监测报告、排污许可证、相关协议、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环境管理制度、环境违法整改记录等验收支撑文件。
2.检查自主验收报告。
(1)将环评报告及批复确定的建设内容,同验收报告中验收内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实际建设内容进行比对,检查是否批建一致。
(2)验收范围与内容是否合理、全面,是否分期验收。
(3)发生变动或新增减的内容是否履行相应报批手续。
(4)已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比对与申报内容是否一致。
(5)检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编制验收调查报告。
验收监测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项目概况、验收依据、项目建设情况、环境保护设施、环评报告主要结论与建议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验收执行标准、验收监测内容、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验收监测结果、验收监测结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等。验收调查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项目概况、验收依据、项目建设情况、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工程及环境保护设施变更情况、环评报告主要结论与建议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验收执行标准、环境保护设施效果调查、环境影响调查、建议和后续要求、验收调查结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等。
(6)重点检查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的内容是否全面完整、真实可信。
(7)检查报告结构是否合理。
(8)检查建设项目建设的基本情况。
(9)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等基本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10)监测单位、监测点位、因子、频次,方法和设备,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是否科学、符合标准要求。
(11)验收执行标准是否正确。
(12)监测结果评价是否合理、可信,是否可以全面反映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及对环境的影响。
(13)验收支撑材料是否有效。
(14)验收监测结论是否全面、可信,提出的建议是否有针对性。
(15)报告中术语、格式、图件、表格是否规范。
(16)是否满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和其它建设项目验收技术规范的要求。

3.检查“验收意见”

(1)重点检查“验收意见”具体内容是否完整、真实,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
(2)验收依据是否充分、合理。
(3)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的结论是否可信。
(4)验收意见是否有建设单位盖章确认,并附有验收组成员名单及签字。

4.检查“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内容是否完整、清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环保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简况,环境违法、处罚、投诉及处理情况,环境监理开展情况,环保制度落实情况,环保搬迁、区域削减等实施情况,验收前整改工作情况等。
(2)每项需要说明情况的内容是否清晰、详实、可信,必要的支撑文件是否可靠、有效。
(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是否有建设单位盖章确认。
(4)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是否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公示,公示的期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
(5)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是否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6)建设单位在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
(7)是否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信息。
(8)所填报信息是否规范及与现场情况是否一致。

四、十四种容易存在的弄虚作假行为

1.环评报告:
(1)环评文件抄袭。包括建设内容、工艺、环境现状调查、预测评价结果等明显不属于本项目或规划的。
(2)关键内容遗漏。包括隐瞒项目实际开工情况、遗漏生态保护红线、敏感点现状调查与评价等。
(3)数据结论错误。包括编造、篡改环境现状监测、调查数据或者危险废物鉴别结果的;编造相关环境要素或环境风险等现状调查、预测、评价内容或结果等。
(4)其他造假情形。主要包括编造、篡改公众参与调查结果的;篡改、隐瞒工程建设内容、规模等,降低环评文件类型或者评价工作等级;环评单位、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主要编制人员在环评文件中假冒、伪造他人签字签章的;其他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结论有重大虚假的等。

2.自主验收:
(1)抄袭其他项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项目所处地理区域内环境敏感目标、地理位置图内容错误。
(2)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变动,建设单位未在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中进行论述,确定是否为重大变动的。
(3)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
(4)验收内容与实际建设内容严重不符。
(5)未实际进行监测,伪造监测数据。
(6)在验收前,建设项目所属行业发布新的不低于环评报告及批复的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验收时未执行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7)使用错误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算排放总量。
(8)伪造生产负荷及其他基础资料数据。
(9)监测(调查)报告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
(10)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五、 六个常见违法行为及适用法律依据

1.未批先建处罚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吿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24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处罚。注意:《行政处罚法》第36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共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诉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应当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第36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2.未验先投处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 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3.未批先建并投产处罚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分别作出处罚。

4.报告书或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等处罚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2条 第一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吿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处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2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吿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市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6.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处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 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来源:环保管理、环保安全服务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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