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用人单位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最高罚十万!

时间:2024-04-12 15:35:13 浏览:227

近日,怀柔区卫健委发现一家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怀柔区卫健委对涉案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的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卫生监督员提示

职业健康监护是保护劳动者健康的重要手段。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既是诊断职业病的重要依据,又是分析防治职业病的措施是否科学合理的原始资料。建立完善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加强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的重要措施,是系统地观察劳动者健康状况的变化,评价个体和群体健康损害的依据。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劳动者或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劳动者个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或者提供虚假档案材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有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应保证档案只能用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目的,并保证档案的保密性。


来源:健康怀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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