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办法》明确,国务院国资委将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并根据企业发生事故情况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降级或者扣分。《办法》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024年1月9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4号公布 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中央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中央企业员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文件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依法接受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所在地省(区、市)、市(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以及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对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督促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二)督促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三)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者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四)参与中央企业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五)督促中央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员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国务院国资委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作为国务院国资委议事协调机构,按照出资人职责定位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中央企业依据国务院国资委核定的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分为三类:
第一类:主业从事煤炭及非煤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交通运输、冶金、机械、电力、建材、仓储等企业。
第二类:主业从事电子、医药(化学制药除外)、纺织、旅游、通信等企业。
第三类:除上述第一、二类企业以外的企业。
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主营业务内容变化及企业申请进行调整。
第二章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第六条 中央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略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对特殊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划分按《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中安全事故类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1号)、《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4号)同时废止。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分类名单
第一类企业(54户)
第二类企业(36户)
第三类企业(7户)
《办法》全文:http://www.csrcare.com/Law/LawShow?id=231715
来源:国资小新、中国安全生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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