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实施细则(试行)》(鲁环发〔2023〕6号)相关要求,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了豁免企业的申报和审核工作。经企业申请、区县初审、市局复审等程序,拟将永丰余纸业(青岛)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为第一批豁免企业。
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进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工作。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 方案》(环大气〔2019〕53 号)和《2020 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 坚方案》(环大气〔2020〕33 号)提出,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VOCs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实施细则(试行)》,2023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9日。
(一)豁免末端治理设施。
在同一个生产线内,涂料、油墨、清洗剂、胶粘剂等涉VOCs原辅材料全部完成替代,VOCs含量均符合低挥发性相关要求,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稳定达标,现场管理规范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如已建设末端治理设施的,可停止运行;新建企业可不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
1.完成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涂料VOCs含量应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表1、表3、表4中相关限值要求。油墨VOCs含量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4部分:印刷业》(DB 37/ 2801.4)表1中相关限值要求和《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T 38507)表1中水性油墨、胶印油墨、能量固化油墨、雕刻凹印油墨相关限值要求。清洗剂VOCs含量应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T 38508)表1中水基清洗剂和表2中相关限值要求。胶粘剂VOCs含量应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T 33372)表2和表3中相关限值要求。
2.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废气排气筒应设置符合监测规范要求的监测孔、监测梯和监测平台。排气筒的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应稳定达到国家和省相关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应稳定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附录A中相关限值要求,企业厂界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应稳定达到国家和省相关排放标准限值要求。监测过程应综合考虑生产工艺、运行工况、含VOCs原辅材料使用情况以及废气收集率等因素,按照相关监测技术规范,监测最不利生产工况下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
3.现场管理符合环保规范要求。废气收集系统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和我省相关排放标准管控要求。现场整洁有序、管理规范,涉VOCs物料的储存、转移和输送、调配、喷涂、流平、干燥、清洗、回收等过程严格落实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
(二)豁免VOCs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
在同一个生产线内,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均低于10%,厂区内和厂界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稳定达到相关标准限值要求,现场管理规范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如已建设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设施的,可停止运行;新建企业可不再配套建设收集和处理设施。
关于使用VOCs含量占比低于10%的物料是否需要收集处理的问题
内容: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7.2.1中描述“VOCs 质量占比大于等于 10%的含 VOCs 产品,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现拟建设木门制造业,且使用到的胶黏剂及油漆VOCs含量均低于10%,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认为使用VOCs 质量占比大于等于 10%的含 VOCs 产品可不收集处理,直接以无组织形式排放?
答复: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明确“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用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建议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等有关要求执行。
普通项目没上设备环保验收问题
问题:本公司为印刷行业,主要产品为纸箱。其中产生过程中会使用挥发性辅料水性油墨(0.6t/a)及 白乳胶(0.8t/a),且通过环评验收,环评验收至现今都没有安装废气治理设备。但是现项目vocs无组织排放标准已达新出粤环发(2021)4号文要求,是否可按新规定可以不用安装废气治理设备?
答复:国家《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明确:“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建议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执行。
什么情况下可不要求收集治理VOCs?
涉及挥发性有机物(VOCs)产生及排放的工业企业,只要符合某些特定的条件,就可以豁免收集治理VOCs,具体条件如下:
一、豁免治理VOCs的相关根据
生态环境部2019年印发的《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以及2020年印发的《关于印发<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0〕33号)中均规定:“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
低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的相应界定标准如下:
对于涂料产品,执行《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中水性涂料、无溶剂涂料、辐射固化涂料的规定。
对于油墨产品,执行GB 38507-2020中水性油墨、胶印油墨、能量固化油墨、雕刻凹印油墨的规定。
对于胶粘剂产品,执行GB 33372-2020中水基型胶粘剂、本体性胶粘剂的规定。
对于清洗剂产品,执行GB 38508-2020中水基清洗剂、低VOC含量半水基清洗剂的规定。
二、豁免治理VOCs的具体条件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规定了免于安装VOCs治理设施的条件,免于收集VOCs废气的条件以及免于泄漏检测和修复的相关条件,具体如下:
1、可以不安装VOCs治理设施的条件。
标准原文如下:
即:重点地区(即根据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对大气污染严重,或生态环境脆弱,或有进一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等,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收集废气中的NMHC(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低于2kg/h(不含本数),其他地区,收集废气中的NMHC初始排放速率低于3kg/h(不含本数),在满足排放浓度达标的前提下,可以不用安装VOCs治理设施。如排放浓度超标,仍应安装VOCs治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但去除效率不作要求。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即重点地区,收集废气中的NMHC初始排放速率大于或等于2kg/h,其他地区,收集废气中的NMHC初始排放速率大于或等于3kg/h,需要安装VOCs治理设施,如未使用规定的低VOCs产品,在满足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达标的前提下,治理设施的去除效率不得低于80%;如全部使用符合规定的低VOCs产品,治理设施去除效率不作要求,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达标即可。
2、豁免VOCs废气收集的条件
标准原文如下:
企业不对VOCs废气进行收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首先需要确定该企业执行的标准是《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因为如果有行业排放标准,优先执行行业标准,如果有地方排放标准,优先执行地方标准,标准要求有不一致的,优先执行要求严格的。
比如:塑料制品企业(聚氯乙烯除外)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按该标准的要求,合成树脂企业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排气筒高度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且至少不低于15m。因此,塑料生产企业(聚氯乙烯除外)就应对含VOCs废气进行收集处理,有组织达标排放。
(2)其次再判断涉及VOCs的工序使用的所有物料在施工状态(即都按照配比配好准备使用)下的VOCs质量占比情况,如所有物料在施工状态下的VOCs质量占比皆小于10%,才可不收集。
如果企业符合以上条件,且在生产过程中未收集VOCs废气,在接受环保部门检查时应提供相应的MSDS、配方、检测报告等数据资料,以证明使用物料的VOCs质量含量低于10%。
企业的VOCs管控台账清单可参考下面表格:
3、豁免泄漏检测和修复的条件
标准原文如下:
即对于企业中载有气态VOCs物料、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小于2000个的,不强制开展泄露检测与修复工作。
来源:环保365(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