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 | 反垄断常见问题解答

时间:2023-12-07 16:51:47 浏览:139

执法行政

一、调查过程中,相关主体可得到哪些保障?

1.保密
保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明确规定的义务。在举报环节,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涉嫌垄断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以保护举报人的安全和积极性,鼓励社会监督。在调查环节,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2.书面通知
在调查开始时,反垄断执法机构会发出调查通知书。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反垄断执法机构完成调查后,将作出书面调查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3.陈述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规定,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中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是否准确、适当,有权陈述意见。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

4.申辩权和听证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被调查的经营者有权进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较重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二、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47条,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查封、扣押相关证据;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采取上述措施,应当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三、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垄断违法行为可以作出什么处罚?

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对垄断行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1.垄断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56条规定,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57条规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违法实施集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58条规定,经营者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将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等因素。

四、如经营者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决定不服,有什么救济渠道?


经营者对于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也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裁定是否具有约束力且可以强制执行?

是。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具有法定约束力并可以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对于垄断行为,是否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因垄断行为遭受损失的公民、法人可直接起诉垄断者,并依法追究损害赔偿责任。

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

七、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是如何设置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是我国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加挂国家反垄断局牌子,设竞争政策协调司、反垄断执法一司、反垄断执法二司三个反垄断业务司局,进一步充实反垄断力量,强化反垄断监管执法权威。其中,反垄断执法一司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反垄断执法工作,反垄断执法二司负责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反垄断审查、对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进行调查处理等反垄断执法工作。为充分调动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力量,强化反垄断监管执法,我国建立了中央和省两级执法机制。2018年,市场监管总局授权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反垄断执法工作,以本机关名义依法作出处理。2022年,委托北京、上海、广东、重庆、陕西五省(市)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试点。

八、除市场监管总局外,其他机构是否有反垄断执法权?

否。我国反垄断执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授权或者委托负责部分垄断行为监管执法,其他机构没有反垄断执法职责。

九、反垄断执法机构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竞争机构建立了哪些合作机制?


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不断深化国际交流与竞争领域务实合作,积极参与多双边竞争规则制定和国际竞争治理,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竞争机构广泛建立多双边常态化合作机制。目前,已与美国、欧盟、俄罗斯、英国、日本、韩国、巴西、加拿大、南非等35个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执法机构签署59份合作协定或备忘录、联合声明等合作文件,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及中韩等9个自贸协定中设置竞争政策章节,与欧美日韩和金砖等主要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执法机构建立并长期保持良好交流,开展执法合作。积极参加联合国贸发会、亚太经合组织(APEC)、经合组织(OECD)、金砖等国际组织竞争会议,对外发出中国声音,贡献中国智慧。

十、反垄断执法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1.任职回避
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在法定期限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2.适用利益冲突规则
当面临存在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时,公务员应当回避。

竞争倡导

十一、如何监管政府出台的政策是否符合公平竞争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通过建立并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开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对政府出台的政策进行公平竞争监管。

1.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2016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对建立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出规定。2022年6月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5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规范行政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制度举措,该制度的牵头单位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章专章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作出规定,明确禁止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相关规定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十二、我国竞争执法机构就政府部门出台的政策提出的意见是否具有约束力?

是。就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而言,我国公平竞争审查主要采用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出台前自我审查的方式进行,并通过工作协调机制、政策审查督查等手段保障制度实施效果。当前,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已经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政府全覆盖,探索建立完善了联席会议、第三方评估机制等保障制度,制定发布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等配套规定,正在抓紧推动制定《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不断完善公平竞争法律制度,强化制度刚性约束。就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61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将有关改正情况书面报告上级机关和反垄断执法机构。《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第21条规定,被调查单位应当按照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行政建议书载明的处理建议,积极落实改正措施,并按照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要求,限期将有关改正情况书面报告上级机关和反垄断执法机构。

十三、反垄断执法机构出台了哪些配套法规规章?

我国已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为核心,1部行政法规、6部部门规章、8部国务院反垄断指南为主要框架的法律规范体系。

1部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6部部门规章:
《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

8部国务院反垄断指南: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垄断案件经营者承诺指南》《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十四、反垄断执法机构是否对市场竞争状况进行评估并发布分析报告?

长期以来,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积极组织开展重点行业市场竞争状况评估,并正在探索建立重点行业垄断和竞争失序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提升反垄断智慧监管水平。2022年《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公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对水泥行业、造纸行业、检测检验行业、网络游戏行业、网络视频行业的市场竞争状况评估情况。

十五、反垄断执法机构是否面向企业开展宣传培训?

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高度重视培育经营主体公平竞争文化,积极营造有利于公平竞争的社会氛围。

1.加强竞争宣传倡导
连续举办九届中国竞争政策国际论坛,广泛邀请不同国家、不同领域的代表参加,成为探索政策路径,凝聚各方共识,扩大我反垄断执法影响的重要平台。2022年11月,成功举办首届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活动,以“统一大市场 公平竞未来”为主题,采取中央地方同步开展、线上线下一体推进的方式,开展各类宣传倡导活动100项,获得经营主体热烈反响。

2.为企业合规提供支持和培训
市场监管总局和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持续面向民营、国有、外资企业等不同类别经营主体举办反垄断法专题培训班。制定发布《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指导发布《经营者公平竞争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团体标准,帮助企业强化自我规范和自我管理,提升公平竞争与合规发展意识。

十六、我国反垄断案件信息是否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52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设有“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并建立了“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专题网站,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处理决定、附条件批准和禁止经营者集中案件审查决定以及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和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信息均在反垄断业务相关司局网站公布。

十七、经营者是否可以线上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经营者集中案件?

是。市场监管总局已于2022年8月1日正式上线经营者集中反垄断业务系统。该系统集合了我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律法规制度、申报流程、审查流程,实现“申报端”“委托端”和“审查端”数字化交互,经营者可以通过该系统进行线上经营者集中审查案件申报。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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