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4起职业健康相关典型案例,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高职业病防治意识,共同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
01 外委员工的职业健康防护谁来负责
A市某企业将存在粉尘危害的打磨作业以签订《打磨修理等承揽合同》的形式外委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张三等8人,未与张三等人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企业认为与张三等8名劳动者仅是加工承揽关系,不存在劳动雇佣关系,因此未书面告知张三等人打磨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未提供符合防护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未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未对张三等人开展职业健康相关培训。
张三在该企业打磨岗位工作2年后离岗,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随后张三肺部出现异常,遂向当地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企业认为张三未与企业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对劳动关系不予认可,但张三经劳动仲裁、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其与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诊断机构依据相关诊断标准,对张三作出职业性矽肺壹期的诊断结论。
后续,企业不仅要依法承担张三的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费用,还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生产经营也会受到影响。
本案例中,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条款: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02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怎么办
B市某化工厂间二硝基苯车间因管道和阀门故障,导致间二硝基苯原料泄露,并喷洒到正在从事回料和包装作业的李四身上。事故发生后该企业对李四采取了温水冲洗、给予牛黄解毒片、止疼片治疗的措施,但未及时送医疗机构就诊,且未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导致李四未得到及时救治,病情加重,造成难以恢复的周围神经损伤。李四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性急性间二硝基苯重度中毒。
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不到位,不仅伤害了员工的健康,自身也将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例中,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条款:
第三十七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03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为什么一定要做
C市某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在对某企业劳动者王五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时,发现王五胸片异常,并诊断为疑似职业病,遂向企业属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报告,卫生行政部门立即组织进行调查。执法人员调查发现王五有近十年采石场采石职业史,采石场倒闭后,到现就职企业上班。王五现工作车间内同时存在噪声和粉尘危害,企业仅对王五进行了普通检查,未做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及时发现王五的职业禁忌,导致粉尘类职业病危害因素对王五的健康造成了进一步的损伤。
本案例中,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条款:
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04 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要规范
赵六在某企业从事锅炉作业,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高温。某个夏天下午,赵六工作时出现头疼症状,遂请假回到宿舍休息;第二天因体温升高入院治疗,后出现意识不清、电解质紊乱、酸碱失衡等症状,最终死亡,死亡原因为热射病导致多脏器衰竭。企业并未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执法人员查阅该企业提供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发现该企业在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时,未按照标准要求选择夏季高温季对“高温”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而选择了秋冬低温季,检测结果掩盖了赵六所在的炉前工工作岗位的夏季气温超过了职业接触限值的事实。
本案例中,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条款: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第三十七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本案例特别要引起注意的是:
为该企业提供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同时也违反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GBZ2.2)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场采样、现场检测、样品管理、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及应用、危害程度评价、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评价、技术报告编制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如实记录技术服务原始信息,确保相关数据信息可溯源,科学、客观、真实地反映技术服务事项,并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例更要提醒接触高温的劳动者(尤其是在夏季室外温度>35℃时),应增强个人防护意识、提高自救能力,工作过程中出现不适症状要及时就医。
来源:高碑店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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