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动我市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更规范、更精准,最大范围地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最大限度地调动、发挥市属国有企业各级负责人和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最终实现国企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增强市属国有企业活力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结合实际,起草本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开展全员绩效考核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全员年度考核制度,建立有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评价市属国有企业员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绩效,及时对员工工作评估和肯定,激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和自我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企业的整体绩效,努力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对员工进行日常与年度相结合的考核,将考核结果与员工的薪酬待遇、岗位调整、培训开发等挂钩,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企业自我约束用人机制,以实现人才在公司内部各岗位的优化配置,促进公司人力资源的开发、管理与合理使用,建立高素质、精干、高效的员工队伍,为人才队伍走向市场化做好准备。
第三条 绩效考核的原则
1.依据岗位职责和任职资格,实事求是、全面考核评估区属国有企业员工,以考核企业员工的德能勤绩廉学及实际业绩为主。
2.坚持公平、合理的原则,在考核内容、考核方法和考核标准上力求合理、科学,严格、客观地进行考核评估,增强考核工作的透明度。
3.坚持上下结合,左右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及子公司除区委组织部任命班子成员以外的全部员工。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工作人员及操作服务人员等,包括合同制员工、借调员工、市场化用工(含人才引进员工)和劳务派遣用工。
第五条 国有企业班子成员考核结果参照组织部考核意见执行。
第六条 因特殊原因长时间不能正常工作的、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正常工作的工伤人员、下岗人员、离岗退养、借出公司人员等各类不在岗的人员,以及处于试用期内的人员,不列入绩效考核范围。入职不满三个月的员工不参加年度考核,超过半年的员工年度考核方能评为优秀。
第三章 绩效考核
第七条 各国有企业要紧紧围绕企业战略发展规划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结合企业发展的关键目标、改革的重点任务和管理的薄弱环节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分类制定所属企业考核细则并对管理人员实施绩效考核。要健全以目标管理为核心、岗位职责为基础的管理人员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以业绩为导向,科学评价不同岗位员工的贡献。
第八条 绩效考核工作要突出分类考核和差异化考核。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各企业实际,对不同功能和类别的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合理设置经营业绩考核权重,确定差异化考核标准,实施分类考核。对于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处于特殊发展阶段的企业,根据企业功能定位、改革目标和发展战略,考核方式及考核指标突出“一企一策”。
第九条 考核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实施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落实,建立健全业绩考核组织体系。具体内容包括:1.建立健全领导机构。2.建立工作机构。3.国有企业负责人担任被考核机构负责人。
第十条 考核制度。要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强化业绩考核的机制和制度保证。具体内容包括:
1.制定全员业绩考核办法及相关考核制度。
(1)对国有企业/子公司职业经理人的考核制度。
(2)对国有企业/子公司部门经理的考核制度。
(3)对企业子公司经理层(非组织任命人员)考核制度。
(4)对国有企业/子公司员工考核制度。
2.建立、健全考核档案。尤其是劳务派遣用工的工作档案以及工作业绩档案的建立。
第十一条 考核形式
1.主管领导评议
2.同级同事互评
3.直属员工评分
第十二条 考核内容。主要考核全员德能勤绩廉学和主要业绩等方面的情况。各区属国有企业根据企业类型、部门类型与岗位特点,差异化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方法及考核周期。具体的考核内容由考核人与被考核人根据要求共同制定绩效办法。
德,主要考核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社会伦理道德、人品等要素。
能,主要考核政策理论水平,本职业务工作能力,策划协调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和文字、口头表达能力等要素。
勤,主要考核出勤情况、工作态度和爱岗敬业精神的要素。
绩,主要考核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工作实绩和贡献等要素。
廉,主要考核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秉公用权、廉洁自律、树立良好家风、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学,主要学习态度、学习能力以及知识更新等情况。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十三条 考核办法
1.查询记录法:对被考核人(包括合同制、劳务派遣员工)工作记录档案、文件、出勤情况等进行整理统计。
2.关键指标法:将关键考核指标按考核要素进行分解,按不同标准进行考核评分。
3.工作述职法:国有企业全员绩效考核在进行考核打分的同时采用工作报告制,对主要工作业绩进行概述。
第十四条 考核周期。除平时考核外,市属一级企业及子企业一般员工、部门负责人、职业经理人及经理层(非组织任命)等人员绩效考核以年度为周期。
第五章 考核计算
第十五条 考核指标权重
1.市属国有企业/子公司职业经理人及子公司副总评价项目包括四块:(1)党的建设块20分(政治思想建设10分,党风廉政建设5分,作风建设5分);(2)基础块50分(工作绩效14分,工作态度8分,专业技能10分,工作能力12分,学习能力6分);(3)关键业绩指标块30分;(4)加分块5分。
2.国有企业/子公司部门经理等考核人员的评价项目包括四块:(1)党的建设块20分(政治思想建设10分,党风廉政建设5分,作风建设5分);(2)基础块50分(工作绩效12分,工作态度8分,专业技能12分,工作能力12分,学习能力6分);(3)关键业绩指标块30分;(4)加分块5分。
3.国有企业/子公司员工的评价项目包括四块:(1)党的建设块20分(政治思想建设10分,党风廉政建设5分,作风建设5分);(2)基础块50分(工作绩效12分,工作态度8分,专业技能12分,工作能力12分,学习能力6分。);(3)关键业绩指标块30分;(4)加分块5分。
具体考核指标权重见附表(年度考核参考标准),该附表按照人员职级分为三类:第一类考核对象为区属一级企业/子公司职业经理人及子公司经理层(非组织任命);第二类考核对象为区属一级企业/子公司部门正、副经理;第三类考核对象为区属一级企业/子公司员工。
附表(年度考核参考标准)中考核内容、考核项目及考核指标分值为固定分。区属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科学的调整参考标准分值,也可对参考标准做增项或减项,对参考标准重新布局,增强考核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十六条 考核成绩计算公式
1.职业经理人考核得分=国有企业董事会评分平均分×20%+执行董事评分×20%+监事会评分平均分×20%+国有企业副总经理评分平均分×20%+各部门正副经理评分平均分×20%。
2.部门经理考核得分=企业董事长/执行董事评分×20%+总经理评分×20%+分管副总评分×30%+部门员工评分平均分×10%+其他部门经理评分平均分×20%。
3.部门副经理考核得分=总经理评分×20%+分管副总评分×30%+部门经理评分×20%+部门员工评分平均分×10%+其他部门经理评分平均分×20%。
注:负责全面工作的部门副经理视为部门经理进行考核。
4.子公司总经理(非组织任命人员)考核得分=市属一级国有企业董事会评分平均分×30%+监事会评分平均分×20%+区属一级企业总经理评分×20%+子公司副总经理评分平均分×30%。
5.子公司副总经理(非组织任命人员)得分=市属一级国有企业董事会评分平均分×20%+监事会评分平均分×20%+市属一级企业总经理评分×20%+子公司总经理评分×20%+子公司部门经理评分平均分×20%。
6.员工(无部门副经理)得分=分管副总评分×20%+部门经理评分×60%+部门员工评分平均分×20%。
员工(有部门副经理)得分=分管副总评分×20%+部门经理评分×30%+部门副经理评分×30%+部门员工评分平均分×20%。
第六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绩效考核结果是劳动合同续签、人力资源配置、薪酬分配、教育培训、员工职业生涯发展规划、激励与约束员工机制的重要依据。国企全员绩效考主要包括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两个部分,按照“一人一档”原则,将绩效考核档案分类保存,做到有据可查。
考核成绩设A(优秀)、B(称职)、C(基本称职)、D(不称职)四个等级,以企业为单位,满分为100分(不含加分项5分),年度得分从高到低按20%确定为A级;60%确定为B级;15%确定为C级;5%确定为D级(其中60分以下直接确定为D级)。
第十八条 员工绩效考核结果均为“B级”及以上等级者,方可参加更高级别岗位的竞聘以及职称评聘。
第十九条 绩效的某一方面存在缺陷或有严重不良行为并造成一定后果或影响的,各企业结合实际情况直接确认为D级。
第二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被考核对象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不能评为A级(优秀)。
1.受行政处罚或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发生严重影响公司形象的事件,受通报批评或各种行政处分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被考核对象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直接确认为D级(不称职)。
1.违法违纪受到司法部门追究、制裁的;
2.因工作失误、失职,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结果确认。每年度末,个人将全年的绩效完成情况进行述职并归档。企业将员工全年平时考核及每个考核周期的绩效结果登记到《年度绩效考核测评汇总表表》,此表归档。
1.对工作表现优异,有显著成绩、重要贡献或其他突出事迹的企业人员和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的人员给予考核激励。
2.对绩效考核为D级(不称职)实行谈话和淘汰机制。
存在以下之一情况的企业人员,由国有企业考核领导小组指派专人进行谈话:
(1)年度考核被评为D级的。
(2)存在工作效能低、团队合作意识差、重点工作推进不力的。
存在以下之一情况的企业人员,由国有企业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处理,对考核为D级(不称职)的员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对其调整劳动岗位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1)在考核年度内对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对企业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
(2)在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或连续两个考核年度内绩效排名在企业末5位的;
(3)不能胜任本职岗位,经岗位调动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国有企业考核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情况。
3.区属国有企业可根据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对考核结果,按照企业实际情况,按比例扣减个人考核年度效益性工资。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总经理的绩效考核应与子公司经营业绩考核挂钩。
第七章 考核机构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考核领导小组将对国有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情况进行核查。1.各国有企业每年度根据领导小组考核通知规定日期前将国有企业全员业绩考核情况报送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建设规范董事会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加强对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按时报送相关情况。2.国有企业考核领导小组随机开展督查、指导。3.监事会对全员业绩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在充分调研、摸清实情的基础上,选取开展全员业绩考核工作效果好、有特色的企业,适当时候组织交流、研讨。
第二十五条 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在国资委,职责为:
1.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年度国有企业考核实施指导意见;
2.组织实施本年度国有企业考核工作;
3.审核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对全员绩效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4.总结考核工作,并向考核领导小组提出考核结果的使用意见。
第二十六条 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年度考核审核备案及存档制度。通过审核备案,及时发现问题,严格考核纪律,加强对考核工作的检查指导。对未按照要求开展考核工作,逾期不报或未经审核备案的,不按照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实行全员绩效考核事关国有企业员工工作业绩的准确客观评价和员工工作潜能的开发,各企业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切实加强领导。
第二十八条 在考核年度内区属国有企业人员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对企业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将直接影响到该企业年度考核结果。
第二十九条 属区国有企业主管领导必须根据绩效考核结果,与部门所主管的每一位员工一起对考核中未达绩效标准的项目进行分析,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提出绩效改进计划及考核办法,完善下一期绩效考核。
第三十条 对于劳务派遣用工,将考核结果反馈至人力资源管理公司,作为内部用人依据。
第三十一条 绩效考核过程应遵循回避制度。考核人和被考核人有直系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或告知回避。
第三十二条 要严格执行绩效考核要求,严肃绩效考核纪律,保证绩效考核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来源:国资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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