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的Q&A

时间:2022-08-09 09:59:19 浏览:296

2022年7月20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以“沪环规[2022]4号”文发布了《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本规定的发布,作为《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实施的有力抓手,对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规范运行、管理起到强化作用。


1、本规定中所定义的“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包括哪些?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主要包括:

  • 用于监测污染物排放的自动监测设备;

  • 监测工况参数或用水用电用能的自动监控设备;

  • 视频探头等间接反映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设备。


2、本规定中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实施范围内的单位包括哪些类型?

主要包括两类单位:

  • 纳入水、气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

  • 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


3、本规定中的关键管理措施——数据采集传输要求有哪些?

污染物浓度数据和水质、烟气参数均由真实测量得出,现场端自动监测监控设备不得具有:

  • 数据模拟软件

  • 模拟信号发生器

  • 隐藏操作界面

  • 远程登陆软件

  • 其他用于过滤数据、限制数据上下限和修改监测数据等数据造假的功能和漏洞


4、新改扩建项目或实行排污许可的单位实施本规定是否有时限要求?
  • 新改扩建项目

新改扩建项目应在项目投入调试前按规定完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的建设、联网,并在项目投入调试后的3个月之内完成备案。

  • 实行排污许可的单位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于核发之日起的6个月内完成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的建设、联网和备案。

  • 其他排污单位

其他排污单位应于纳入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安装范围之日起的6个月内,完成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的建设、联网和备案。


5、未按本规定实施相关要求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未按规定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或篡改、伪造自动监测监控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进行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自动监测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 

  1. 未按技术规范进行维护,生态环境部门对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开展比对抽测或者使用标准物质、质控样试验结果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 

  2. 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测监控数据相关性异常的;

  3. 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4. 数据传输率不满足相关技术要求的;

  5. 其他原因造成的自动监测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的情况。

  • 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自动监测监控数据等行为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界定。

来源:杨大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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