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6起民营企业职务侵占典型案例

时间:2022-05-17 10:24:18 浏览: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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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S保险公司业务总监徐某乙、“保险黑产”犯罪团伙徐某甲、朱某某等7人职务侵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例二:Y电商企业运营人员雷某某职务侵占案

案例三:D科技公司营销中心总监张某某、经理罗某某职务侵占案

案例四:A商业银行下属支行主办会计王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

案例五:M、N全国连锁饮品企业运营经理常某某职务侵占案

案例六:Z公司技术服务部门陶某及代理商等46人职务侵占案


案例一:S保险公司业务总监徐某乙、“保险黑产”犯罪团伙徐某甲、朱某某等7人职务侵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关键词】

职务侵占 “挂单” “保险黑产”法律监督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诉源治理


【要旨】

保险公司员工内外勾结形成黑色产业链,以“挂单”形式骗取公司钱款,构成职务侵占罪。对于多区域多层级团伙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综合运用立案监督、追捕追诉等方式,深挖彻查漏犯漏罪。


对于在刑事案件中侵犯众多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于在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可以通过企业合规、检察建议、普法宣传等方式,有效推动行业治理,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一、基本案情


中国S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系上海保险行业龙头企业之一,徐某乙系S公司现代部业务总监,张某某、顾某某等9人系S公司现代部业务主任。


徐某甲、朱某某组织“保险黑产”犯罪团伙,2020年4月至6月,徐某甲与徐某乙合谋,由徐某乙指使张某某、顾某某等人收集并控制S公司新进保险业务员账号。


徐某甲、朱某某利用从他人处购买的包含保单号、投保日期、保险险种、保单金额、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内容的1万余条保单信息,冒充S公司员工联系投保人,以“产品升级”“原保单全额退保”等为名,诱骗投保人将原保单退保后购买新保单,将新保单“挂单”在新进保险业务员账号下,获取S公司支付给新进业务员的新人训练津贴、增员奖等额外奖励184.8万余元。


同时,还查明刘某某、徐某丙等2个团伙(另案处理),以相同手段进行“保险黑产”犯罪活动,上述3个团伙共骗取S公司新进业务人员津贴800余万元。此外,“保险黑产”犯罪活动还造成S公司大量保单退保、投保人投诉,严重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直接涉及保单3000余张、保单金额达1000余万元,使部分投保人保单权益遭受侵害。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6月至12月,以职务侵占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案对徐某甲、朱某某、刘某某、徐某丙等44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同年9月至12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先后对徐某甲、朱某某、徐某乙等被告人以职务侵占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五年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其中,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分别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徐某乙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以职务侵占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1. 引导侦查取证,准确定性案件。2020年8月起,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立案多起保险公司被骗新进保险代理人佣金的报案,涉案金额数百万元。案发后,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围绕嫌疑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等关键事实,深入分析研判并准确认定:一是保单具有真实性;


二是“保险黑产”犯罪团伙将保单“挂单”在新进保险业务员名下目的是骗取新人奖励,这一“挂单”行为本质上利用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三是通过“挂单”行为多获取的新人训练津贴、增员奖金额为职务侵占金额。同时,要求侦查机关针对涉案金额进行取证和审计,为案件顺利查办奠定扎实基础。


2. 加强案件审查,深挖漏犯漏案。针对案件人数多、层级多,以及犯罪呈现黑灰利益链、产业链的特点,对案件开展全面审查,梳理犯罪团伙人员架构,区分涉案人员层级作用,加大讯问力度,发现S公司业务总监徐某乙不仅与徐某甲共谋实施犯罪,还与其手下9名业务主任共同实施犯罪,遂对上述9人及时提出追捕、追诉意见,并全部追捕追诉到案。


同时发现S公司另一个营业部也涉及“保险黑产”犯罪,涉案金额300余万元,遂对涉案的刘某某犯罪团伙监督立案,先后立案5件25人,其中23人已判决。


3. 提起公益诉讼,保护公民信息。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被告人涉嫌非法买卖保险投保人个人信息的行为,遂对该线索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在进一步调取相关证据后,对4名相关人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1年6月15日,法院判决相关被告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永久删除存储在电脑中的公民个人信息、赔偿公共利益损失共计人民币32.5万余元。


4. 制发检察建议,推动行业治理。针对办案中发现的保险公司未严格审核保险销售人员身份、投保人信息未加密等问题,向该公司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企业切实整改、严格管理、合规经营。同时,就行业中暴露出的问题,向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制发检察建议,就投保人信息管控、业务账号使用管理、从业人员身份审核、投诉退保件处理等8个方面提出建议,均被采纳。


此外,联合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相关保险企业,精准对接行业实际需求,以线下培训交流、线上直播授课的形式开展系列普法讲座,为长三角地区的5万余名保险从业人员开展警示教育直播培训。


三、典型意义


1. 坚持办案与监督并重,在依法查处企业内外涉案人员的同时,提升监督质效。“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是新时代检察机关司法职能与法律监督职能融合发展的体现。检察机关在依法办案的同时,一要积极开展立案监督,在办案中及时发现和纠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违法情形,提高线索发现处理能力。


二要推进侦查活动监督,就新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与侦查机关会商研判,提高侦查取证活动有效性、针对性。三要依法追诉漏犯,针对团伙犯罪案件开展分区分级精准化审查,厘清案情与人员组织架构,及时纠正遗漏起诉同案犯,全链条摧毁犯罪网络。


2. 刑事与公益诉讼业务实质性融合,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一方面,检察机关要牢牢把握职责定位,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发展,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内部线索移送制度,完善办案协作机制。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可以对刑事案件中侵犯众多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面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加大公共利益司法保护力度,以求极致的标准提升检察工作质效。


3. 惩治犯罪与诉源治理结合,多措并举,更好发挥法治对行业健康发展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检察机关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法能动履职,做深做实做细诉源治理,提升国家治理效能。


结合办理的案件,要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查找行业领域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及时向案发单位、有关部门提出加强管理、建章立制的建议,通过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考察评估、检察建议、普法宣传等手段,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达到办理一批案件、解决一类问题、治理一个行业的效果,实现更高层面、更高水平的源头治理。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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