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的Q&A

时间:2022-01-19 17:56:03 浏览:795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将于2022年2月8日起施行。



一、什么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环境信息?

(1)重点排污单位;

(2)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

(3)符合《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

(4)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第八条 上一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环境信息:


(一)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的;

(三)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

(四)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

(五)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吊销生态环境相关许可证件的;

(六)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


二、企业如何知道是否纳入应当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年度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三、环境信息披露形式有哪些?

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并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


四、环境信息披露,具体需要披露什么信息?

(1)企业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基础信息;

b.企业环境管理信息,包括生态环境行政许可、环境保护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保信用评价等方面的信息;

c.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包括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处置,自行监测等方面的信息;

d.碳排放信息,包括排放量、排放设施等方面的信息;

e.生态环境应急信息,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方面的信息;

f.生态环境违法信息;

g.本年度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

h.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信息。

(2)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披露年度环境信息时,还应当披露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原因、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情况、评估与验收结果;

(3)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披露年度环境信息时,还应当包括以下信息:

a.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存托凭证、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银行贷款等形式进行融资的,应当披露年度融资形式、金额、投向等信息,以及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信息;

b.发债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存托凭证、可交换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银行贷款等形式融资的,应当披露年度融资形式、金额、投向等信息,以及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信息。


五、企业什么时候应当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形式,披露环境信息?

企业应当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形式进行披露,披露环境信息有:


a.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撤销等信息;

b.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c.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信息;

d.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信息;

e.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协议信息。


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六、环境信息披露,有什么要求?

a.企业应当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环境信息,披露的环境信息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b.涉及国家秘密、战略高新技术和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商业秘密的环境信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涉及重大环境信息披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请示报告。

c.不得非法获取企业环境信息,不得非法修改披露的环境信息。


七、每年什么时候应当披露环境信息?

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


八、未按照法律法规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或者披露的,有哪些法律责任?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披露环境信息,或者披露的环境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披露环境信息不符合准则要求的;

(二)披露环境信息超过规定时限的;

(三)未将环境信息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的。



李倩  Li Qian


绿咨力-咨询顾问

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

国家清洁生产审核师


擅长领域:清洁生产审核、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管理合规评价、环境监测、环境与能源管理体系咨询等。

联系方式:qian.li@csrcar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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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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