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屡有企业因自行监测问题受到处罚,有些企业提出质疑,监测数据均未超标,为何还会受到处罚?
案例如下: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15日对某单位进行了调查,该单位于2019年12月31日取得《排污许可证》,其中要求对废水排放口(DW002)的化学需氧量、总铜、总锌、总锰、氨氮、氰化物、石油类按照1次/年的监测频次进行自行监测。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单位2020年的《检测报告》,中未包含总锌和总锰的检测数据,该单位未提供2020年总锌和总锰的检测数据,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
上述单位虽然在2021年4月提供的监测报告中,监测项目包含“总锌、总锰”两项污染物。且该单位2021年监测报告显示的数据锌、锰的排放量远低于排污许可证副本载明的排放许可限度值,但其2020年遗漏监测指标,监测频次不合规,其行为构成了”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落实自行监测,其法律依据及责任如下:
排污许可证持有企业自行监测工作流程如下:
排污许可证持有企业其自行监测方案(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等)可依据排污许可证中自行监测规定。
Q :无排污许可证企业,是否就不需要开展污染物自行监测呢?
A: 当然是需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4条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35条(上海市企业)。
Q:那么无排污许可证企业如何开展自行监测呢?
A: 可参考行业监测技术指南、监测技术指南总则及环评文件及批复等开展自行监测。
已颁布实施排污许可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汇总如下:
相关法律法规及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可登录 合规网 (www.csrcare.com)获取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