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取得土地使用权,如何绕开土壤污染责任纠纷的坑?

时间:2021-05-14 16:42:34 浏览:727

一、土壤污染与土壤污染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称,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


土壤污染责任人是指因排放、倾倒、堆存、填埋、泄漏、遗撒、渗漏、流失、扬散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造成农用地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需要依法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二、如何尽可能避免出现土壤污染责任纠纷


1.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 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HJ964-2018)要求开展土壤环境现状调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3. 拟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依法向相关单位了解土壤污染状况,以避免可能存在的土壤污染带来后续土壤污染责任纠纷的风险;


4. 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三、如何申请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


1. 需要准备的资料

①申请书;

②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③已经依法评审通过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等信息;

④涉及土壤污染及责任人认定的相关信息和线索;

⑤其他相关材料。

2. 申请受理机构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3. 对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责任人认定的费用承担


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认定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开展土壤污染责任认定所需资金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因此不需要申请人承担认定的费用。


文中涉及法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HJ964-2018)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认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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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齐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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