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对工伤待遇了解有多少?

时间:2016-08-22 10:51:58 浏览:887

(一)职工有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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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生工伤,医疗期间可享受哪些待遇?

1)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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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三)职工工伤或患职业病评定伤残等级后,享受哪些待遇?

1)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a)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b)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c)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a)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b)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a)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b)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领取哪些待遇?

1)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五)工伤待遇争议怎么解决?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2)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3)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4)签定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5)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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