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排污,罚款10万!关于排污许可证的相关处罚一定要清楚

时间:2020-07-06 11:33:02 浏览:907

 

未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罚款10万
苏州工业园区某针织印染企业主要从事成衫印花生产,该企业在印花、洗板过程中有清洗废水产生,产生的废水经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2019年5月23日,园区环境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例行检查,发现该企业正在生产,污水排放口有清洗废水排出,但该企业未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2019年7月3日,园区国土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企业处以罚款1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继修正、修订后,进一步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主体范围和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法律责任。原环境保护部颁发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才能排污,无证不得排污。


根据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和生态环境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含前处理、染色、印花工序的纺织行业实施重点管理,应申请排污许可证。本案中,该针织印染企业主要从事成衫印花生产,存在印花、洗板工序,生产过程中有清洗废水排放,应当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1、无证排污的后果


排污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未按证排污的后果


排污单位存在以下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 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后果


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4、近期发布的关于排污许可地方文件:

 

(1)《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在全省实施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依法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同时,明确了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的相关处罚措施,按日连续处罚情形等。该条例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针对登记管理类排污单位,条例明确提出, 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排污登记,未登记前不得排放污染物。违反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为确保排污单位依证排污,条例增加了台账记录要求,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防治污染设施运行管理、监测记录以及其他环境管理等信息,并对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违反规定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2)《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已于3月1日起实施 。这是排污许可制度改革以来, 全国各省市出台的第一个排污许可证管理地方法规。规定了排污单位及第三方责任的罚则,明确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逃避监管、未开展自行监测等各种情形对应的罚则。


对无证排污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首次规定违反执行报告、信息公开、台账记录、降级管理等情形的罚则;首次对开展排污许可证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提出要求并规定罚则, 明确规定“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倒逼排污许可证技术服务行业逐步规范化。

来源:环保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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