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4日,住建部网站发布消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51号)将于6月1日正式实施。
那么,住建部51号令与之前公安部119号令相比,有何变化呢?
1、总体沿袭了之前架构和内容
(1)规定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的责任。这些责任分为首要责任、主体责任、个人责任。
(2)规定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范围(与之前完全一致),规定了审查验收流程、时限、提报材料、专家评审、合格评定等。
(3)规定了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验收备案和抽查。
(4)规定了相关的执法事项。对执法主体、执法要求、执法依据等进行了明确,执法主体根据体制改革变更为县级以上住建部门。
(5)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明确在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2、出现了五个新的变化
(1)第四条提出,提倡应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并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
(2)第五条和第六条,分别提出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的经费问题,以及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相关资料的问题。
(3)第七条提出: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4)第三十一条提出: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
(5)第三十二条提出,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也就是说,其消防设计不需要备案抽查。但非特殊工程的验收,验收仍然是备案抽查制度。
3、新规章中8次提及技术服务单位
(1)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2)第八条: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3)第九条:建设单位……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六)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技术服务等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
(4)第十三条: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5)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6)第三十八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除依法给予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住建部令即将实施,建设工程的消防行政审批进一步简化,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个人将有更大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