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种常见环境违法行为和法律后果,附案例!

时间:2019-09-26 15:36:59 浏览:4427

企业有哪些常见的环境违法行为?


怎样防范环境违法风险?


快来看看!


再次提醒大家,

千万别轻视环境违法,

企业规避环境违法风险

真的很重要!

环境行政处罚力度在不断强化,

环境违法可能意味着

巨额罚款、行政拘留、

查封扣押、停产关闭

甚至是环境犯罪!



保护环境面前,

每一个人都不是吃瓜群众,

不管是企业老板还是普通员工,

都会受到影响!


企业常见环境违法行为有哪些?


1.未批先建;

2.未验先投或验收弄虚作假;

3.无证排污;

4.未按规定使用燃料;

5.私设暗管;

6.违法处置、倾倒、贮存危险废物等;

7.自动监测设施不规范运行或弄虚作假

8.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

9.超标排放;

10.未按规定自行监测;

11.未按要求提交执行报告;

12.伪造监测数据。



按照目前的严刑峻法,

企业环境违法

将可能面临以下这些处罚……


1. 新环保法

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移送行政拘留、限产停产等。


2.大气法、水法、固废法

超标排放:10-100万元罚款

无证排污:10-100万元罚款

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10-100万元罚款

危废非法倾倒、交给无资质单位处置:10-100万罚款


3.两高司法解释

细化、明确、降低入刑标准。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构成污染环境罪。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5. 移送行政拘留情形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6. 关于处罚对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违法行为主要获利者(老板)和在生产、经营中有决定权(高层)的管理、指挥、组织人员——厂长、经理或主管环保的副总、环保部长等;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实施者——工作人员。 


7.限产停产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家具公司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按日计罚,私设暗管行政处罚案


2016年8月11日,执法人员对某家具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南面车间的手刷漆房和面漆房正常使用,但配套的水喷淋+活性炭废气治理设施并未运行,抽风机未开启;


2.南边油磨车间的油磨工序水帘机循环喷淋水池设置一条白色PVC管道通往车间外,拧开开关可以将喷淋废水抽到车间外空地,该空地未做硬底化处理。执法人员于当天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


8月23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直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排污,改正不正常运行大气防治污染设施的违法行为,确保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并拆除白色PVC管道。


2016年9月6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实施复查,发现该公司正常生产,南面车间的面漆房和手刷漆房正常使用,相应的水喷淋+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未使用;油磨车间的水帘机循环水池原有白色PVC管道已拆除。


废气治理设施未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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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治理设施未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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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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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处罚情况 

一、2016年11月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对该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4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对该公司私设暗管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5万元。对该公司共处罚款人民币50.5万元。


二、2017年1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对该公司拒不改正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按照原处罚数额(45万元整)按日连续处罚,按日连续处罚计罚时间段为2016年8月24日至2016年9月6日,计罚日数为14日,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630万元整。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将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一、2016年11月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对该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4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对该公司私设暗管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5万元。对该公司共处罚款人民币50.5万元。


二、2017年1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对该公司拒不改正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按照原处罚数额(45万元整)按日连续处罚,按日连续处罚计罚时间段为2016年8月24日至2016年9月6日,计罚日数为14日,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630万元整。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将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案例二:某铝业公司废水超标行政处罚案


1.2018年6月28日,该公司一类污染物镍超标3.12倍;废水总排放口pH浓度为9.90、铝浓度超标105倍。


2.2018年7月23日复查,该公司一类污染物超标4.84倍;废水总排放口铝超标1.825倍。


 处理处罚情况 


1.对该公司2018年6月28日废水超标行为,责令改正,处罚款31.5万元。


2.对该公司2018年7月23日复查废水超标行为,责令改正,处罚款32万元。


3.第二次复查,该公司达标。



案例三:某金属制品公司私设暗管排放含重金属废水   移送刑事犯罪案


2016年10月初,执法人员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擅自私设3条暗管,将部分未经处理的碱洗、铬化、封孔废水排至厂外集水池,再由一根50米左右的暗管穿过农田排入水渠,经监测,废水中铬、镍等污染物严重超标,构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 “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情形,涉嫌环境犯罪;且该公司在农田设置暗管并将废水排入雨水渠,主观恶意明显、违法情节恶劣、社会影响较差,应当严格追究刑事责任。


现场采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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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处罚情况 


一、2016年10月,环保、公安等部门开展突击执法行动,现场对4名责任人进行控制、调取证据,对该公司实施查封。


二、2016年11月,认定其涉嫌环境犯罪,依法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后3人被判刑。


三、2018年9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佛山市首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佛山市检察院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环境修复费、生态环境功能损害费和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共738万余元,并向公众致歉。



企业环境违法风险


企业的环境责任,从法律上存在三个维度:


  • 行政责任:具体形式包括责令整改(责令停止建设施工、责令限产限排、责令停产整顿等);责令经济处罚;责令停产关闭或取消相关资质等。


  • 民事责任:环境侵权理论中的无过错归责原则,也就是说存在污染行为和污染后果,如果企业不能证明其污染行为与污染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消除危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 刑事责任:污染环境罪由“结果犯”向“行为犯”转变,细化了入刑标准,加大了对污染环境行为的惩罚力度。


经济和社会影响:


1.违法信息公开;

2.违法信息、处罚信息纳入企业社会信用评价,实施差异化的污水处理费、电价、信贷利率;

3.绿色供应链;

4.环境守法情况与上市、融资、高新技术企业评选等挂钩。


如何防范环境风险?


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从“要我守法”变成“我要守法、自我管理、自证守法” !


(主动规范履行自行监测、运行台账、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义务的排污企业,降低环保现场巡检执法频次,优先安排改、扩建新增排污总量指标,在大气不利扩散应急减排条件下纳入豁免清单,给予正向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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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生态环境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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