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汽车制造业篇

时间:2019-08-27 13:49:46 浏览:1118

排污许可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政许可,是环境保护管理的八项制度之一,是以许可证为载体的,是对排污单位的排污权利进行约束的一种制度。


2015年8月29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报告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环境保护部(现生态环境部)部长陈吉宁指出: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依法核发许可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及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试点地区的核发工作,2017年年底前完成全国核发工作。


排污单位包括的范围很广,指的是本行政区域内向大气和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下面,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汽车制造业的排污许可相关内容。


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指的是具有汽车整车制造、 汽车用发动机生产、改装汽车制造、低速汽车制造、电车制造、汽车车身与挂车生产、零部件及配件生产等生产行为的排污单位。不包括新能源汽车电动机生产, 机动车辆照明器具、汽车用仪器和仪表生产,农用自装或自卸式挂车及半挂车生产等排污单位。



确定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的一般原则:


1)废气产排污环节、 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生产设施对应的产排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 是否为可行技术、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及名称、 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及排放口类型。


2)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去向、 排放方式、排放规律、 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及排放口类型。


3)固体废物产排污环节、 固体废物类别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固体废物来源、 固体废物名称、 固体废物种类、固体废物类别、固体废物描述、 是否危险废物、 固体废物产生量、 固体废物处理方式及去向等。


以整车制造和发动机生产为例:


汽车整车制造、 发动机生产排污单位主要包括生产单元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污染治理设施及对应排放口类型的填报内容及工业炉窑及公用单元产排污环节、废气污染物及对应排放口类型的填报内容见下表:


排污许可申领条件


必须是经环保部门审批过的,环保设施齐全,运行正常,监测结果不超标,排污口、排污筒规范的,正常生产的,通过达标验收的企业,或者是经环保部门审批后,批准试生产和正在进行限期治理的企业。



排污许可种类和有效期


排污许可证分为两种,一种为排污许可证,另一种为临时排污许可证。


申领许可证的条件的时候,如果是已经提到审批手续完善、环保设施齐全、运行正常、排污筒(口)规范,已通过达标验收的排污单位,领到的是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是三年,如果是审批后,批准试生产的企业或者是限期治理期间的企业,领到的是临时排污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使用期限是3个月至1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排污许可证到期重新申领和年检

重新申领:


1)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要在限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2)在排污许可证有效使用期限内,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在发生重大变化前15日内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年检:


排污单位领到排污许可证后,在有效期内即在当年的12月31日前到当地环保部门进行年检,通过年检核定各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执行的浓度标准以及排放方式和排放趋向。



泽晟环境对排污许可证核查具备专业的知识及经验丰富的团队。根据客户要求,既可以单独进行排污许可证申领培训,申领前合规性评价、污染物核算、信息填报等,也可提供全方位一站式申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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