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参加职业健康检查,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开始重视并依法组织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全面掌握职工健康状况以及早期发现职业禁忌证、疑似职业病。那么,在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哪些问题及注意事项呢?
注意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法定资质
用人单位选择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必须具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 (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 ,且其注明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与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必须相符,否则检查不具有法定效力,企业必须重新安排体检。
确定参检人员范围、体检项目
参加体检人员范围、项目、间隔时间要根据 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和职业病现状评价或者控制效果评价中相关划分意见确定,没有开展评价的企业应尊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意见,必要时可咨询职业卫生评价服务机构。
劳务派遣用工及外包工要同等对待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负责组织落实属“劳务派遣用工”性质的劳动者参加职业健康检查。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提供全面资料
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时,企业一定要如实告知各参检工人接触到职业病危害因素和浓度(强度)以及既往体检结果,如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一并提供给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查阅,有利于帮助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正确选择体检项目。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不放松
用人单位要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保证体检质量,要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一份规范的体检结果报告和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等,这些要求都要在委托合同中约定清楚,合同要存档长期保存备查。
发现体检异常 不能贻误
体检目的是及早发现职业病人或职业禁忌证,并及时治疗和控制。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49 号令)第十七条的具体规定,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不能非法劝退、辞退
对于职业相关项目体检结果异常人员,若企业不如实告知他们体检结果,不依法组织复查、诊疗,就予以劝退、 辞退, 是非法的, 属明知而故意。一旦被辞退、劝退体检异常人员重新流向社会,有可能流入其他同行业,在不知道自己身体状况的情况下,体检结果异常人员作为某种接害岗位的熟练工种继续从事接害作业,经过长时间的蓄积,会造成严重后果。而企业必会被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疑似职业病管理
对被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列为“疑似职业病”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及时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 (职业中毒)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安监局报告
莫忽视“其他疾病”
对于体检结果中的“其他疾病” ,如高血压,特别是 2、3 期高血压,应要求受检者到综合性医院复查诊治,必要时可以要求受检者出具检查结果,一些慢性病(非职业病)往往是诱发安全生产事故的直接或间接因素之一。
警惕多人同一项目结果异常
多人异常的体检结果就有可能为“预警信号” ,需引起足够重视,防止因疏忽大意未进行必要的进一步检查治疗和相应的处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通风除尘排毒等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完善) ,最终导致发生职业中毒。
新招录员工特别要注意
开展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这是对企业负责,也是对拟招录人员负责。近年来,安徽省阜阳市已经发生多起因上岗把关不严,新招录人员上班时间不长就出现职业病,企业无奈地承担了相关责任后果的事件。
对未成年工和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特殊保护
不论体检情况,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 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档案需要长期保存
体检结束后,及时建立规范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符合国家安监总局《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 ( 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 号 ) 要求,以便于长期保存体检结果,方便日后查找,便于长期跟踪劳动者健康情况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