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新法”)的修改,自 2019年4月23日起实施。
自2018年3月1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审核后和 2018年9月1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之后,为深入消防监管改革,2019年3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
上述的变化,对企业建设项目和日常中的消防管理将会产生较大的影响,本文将对此进行梳理和分析。
01
消防监管单位职能的变化
原《消防法》中规定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与备案抽查,其下属的消防救援机构对单位守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2018年3月13日《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通过审核,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与备案抽查;消防救援机构归应急管理部门,除火灾救援外,还对单位的消防守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为此,新法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对部门的职责进行了相应的修改。但是,公安派出所的职责没有改变,仍然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因此,对于消防的监管,将分别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来监管。
02
施工许可证审查直接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原消防法规定需要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项目(即新法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需将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审核单位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新法直接规定对于此类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因此,对于需要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而言,在申请施工许可证前,不再需要单独申请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只颁发《施工许可证》,不颁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03
非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无需进行备案
原《消防法》规定除“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新法对于“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只需要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提供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即可,不再另行备案。
04
消防设计审查范围保持不变
新法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但是对于“特殊建设工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现行公安部发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基础上,起草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于2019年5月10日发布,此《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规定了十一种特殊建设工程,要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其中与企业相关的情形如下(更多内容请参阅此《征求意见稿》):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八)本条第一至七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十一)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05
消防验收与备案的要求没有修改
原《消防法》规定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申请消防验收,其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报消防机构备案。
新法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申请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目前,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没有公布需要申请验收的建设工程清单。
2019年3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仅对国家和省级重大建设项目,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医疗建筑和其它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单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以及生产和储存甲、乙类易燃品爆危险物品的多层厂房、仓库等涉及重大公共安全的建设工程实施消防验收。本意见下发前消防部门已经受理尚未办结的建设工程项目,除属于应纳入消防验收范围的,不再实施消防验收和备案。”
与原《消防法》相比,虽然《意见》缩窄了需要验收的建设项目的范围,但是,新法并没有对原《消防法》作出修改,因此,关于消防验收和备案的范围,仍旧维持不变。
06
消防设备设施维保机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要求没有变化
原《消防法》规定消防设备设施维保单位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2019年3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也通过了《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意见》取消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许可要求。但新法对此没有作出修改,仍旧延续原来的规定。
新法没有取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许可要求,因此,在选择承包商的时候,仍旧应依据现行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来选择有资质的承包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