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响水“响”了!8张罚单,13条问题清单,爆炸化工企业背后隐藏的魔鬼细节……

时间:2019-03-26 15:21:21 浏览:1632

截至23日上午7时,江苏响水天嘉宜公司“3·21”爆炸事故已造成64人死亡,其中26人已确认身份,38人待确认身份。失联28人。已救治的病人中,危重21人,重伤73人。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划分标准,64人死亡的惨剧,已经属于特别重大事故。目前救援正在紧张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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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通过绿色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搜索“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环境信息公开内容,了解到该企业成立于2007年4月,主要生产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经营范围包括间羟基苯甲酸、苯甲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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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


另外,天嘉宜化工占地面积约220亩,现有职工195人,其中各类工程技术人员45人。据官网介绍,公司现有产品及年产量为:17000吨间苯二胺、2500吨邻苯二胺、500吨对苯二胺、200吨KSS、500吨间羟基苯甲酸、1000吨三羟甲基氨基甲烷、500吨均三甲基苯胺、100吨2,5-二甲基苯胺、300吨3,4-二氨基甲苯、300吨间二甲胺基苯甲酸、200吨M0、500吨对甲苯胺、80吨3,5-二羟基苯甲酸。



据一位接近事故调查组的人士透露,本次事故的爆炸源是该厂的固体危险废物储存仓库,而非此前很多媒体报道的苯罐。


  • 曾被通报存13项安全隐患


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早在2018年1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督导组就因江苏省连云港市聚鑫生物公司“12·9”重大事故教训,对江苏省盐城、连云港、淮安、徐州、宿迁等5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督查,现场检查了18家化工企业。


其中,就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在当时的检查中,明确了该公司存在13项安全隐患:


1、主要负责人未经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2、仪表特殊作业人员仅有1人取证,无法满足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

3、生产装置操作规程不完善,缺少苯罐区操作规程和工艺技术指标,无巡回检查制度,对巡检没有具体要求;

4、硝化装置设置联锁后未及时修订、变更操作规程;

5、部分二硝化釜的DCS和SIS压力变送器共用一个压力取压点;

6、构成二级重大危险源的苯罐区、甲醇罐区未设置罐根部紧急切断阀;

7、部分二硝化釜补充氢管线切断阀走副线,联锁未投用;

8、机柜间和监控室违规设置在硝化厂房内;

9、部分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公司实际生产情况不匹配,如供应科没有对采购产品安全质量提出要求;

10、现场管理差,跑冒滴漏较多;现场安全警示标识不足,部分安全警示标识模糊不清,现场无风向标;

11、动火作业管理不规范,如部分安全措施无确认人、可燃气体分析结果填写“不存在、无可燃气体”等;

12、苯、甲醇装卸现场无防泄漏应急处置措施、充装点距离泵区近,现场洗眼器损坏且无水;

13、现场询问的操作员工不清楚装置可燃气体报警设置情况和报警后的应急处置措施,硝化车间可燃气体报警仪无现场光报警功能。



此后,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被要求整改。不过,2018年8月9日,包括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在内的8家化工企业申请复产。在爆炸发生之前,该公司已经恢复生产。


  • 涉事企业曾8次受到环保部门处罚


在绿色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上,我们可以看到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多年存在环保、安全隐患,从2015年至今曾因违规处置危险废物等原因,八次受到当地环保局行政处罚。


一、2015年5月19日,因二期工程废水治理设施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入生产;项目未经审批擅自投入生产;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盐城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判处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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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响环罚字[2016]036号】2016年7月15日,因违法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对其进行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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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响环罚字[2016]037号】2016年7月15日,因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对其进行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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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2017年7月26日,因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未验收、危废管理不规范,盐城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款、第十一款规定,判处罚款二十八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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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响环罚字[2017]052号】2017年9月30日,因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环保局对其进行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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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环罚字〔2018)29号】2018年5月24日,因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和固体废物,响水县环境保护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处罚款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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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盐环罚字[2018]18号】2018年5月24日,因采取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和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响水县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处罚款5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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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盐环罚字[2018]65号】2018年7月18日,因私设超越管道排放污染物,盐城市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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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天嘉宜化工的原董事长张勤岳及其他管理者,还因为污染环境罪被判刑。被告单位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张勤岳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张勤岳正是当年天嘉宜化工的董事长。


  • 案例启示:爆炸企业背后隐藏的魔鬼细节



此次发生爆炸的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可以说是劣迹斑斑。过去三年时间内,它曾受到多次行政处罚,虽然多是与环评有关,但足以显示出管理混乱。

 

更加触目惊心的是,去年2月,国家安监总局的整改通报,一度列出了该公司的13项安全隐患。如主要负责人未经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等,几乎每一条都属于稍有不慎就能酿成大祸的重大隐患。

 

一家被多次通报处罚的企业,一年之后便因安全隐患发生了伤亡惨烈的爆炸,说明整改并没有到位,而是流于形式。更加匪夷所思的是,就在几天前,在化工作为重要支柱产业的响水县,其县领导还曾通过走访调研的方式,多次强调工业安全生产,全面排查各类隐患。

 

去年年底,盐城市委书记在响水调研期间,曾专门前往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视察,了解企业的整改落实情况;再往前的去年6月,爆炸发生的盐城以及南通、连云港,辖区内的所有化工园区都被要求停工整治。

 

从这些呈现给外界的细节来看,当地对于化工企业的安全问题可以说是“高度重视”了,但依旧没能阻止爆炸的发生。

 

高度重视没能换来安全生产,底线被击穿,说到底还是因为心存侥幸,从职能部门的监管到企业的管理都出现了懈怠,导致整改不力,漏洞没有及时填补。

 

关于这点,南京的一个环保组织曾做过调研,对化工园区的污染问题,周边民众多表示“(举报)没用的”。的确,从此次惨剧的发生看,不仅民间的环保和安全监督没有奏效,自上而下的整改压力,都没有转换成有效的治理。这种系统性的安全失守让人不得不怀疑,爆炸背后是否存在着基于地方利益考虑对涉事企业的刻意放任,导致带病生产,直到悲剧发生。

 

一个更加沉重的现实是,当地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类似事故了。2007年11月27日,该园区的另一家化工企业,在重氮盐出产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8人死亡、几十人受伤。昨天的爆炸发生后,一些关于当地当年排斥媒体采访的文字被广泛传播。这种穿越时间的追问,预示了一种更加严峻的地方公信和形象危机的到来。

 

眼下相关责任人已经被控制,涉及到化工品的扩散和二次伤害,救援疏导仍然是重中之重的事情。而对于当地来说,鉴于此次的惨剧和历史教训,不管是对生命还是对社会舆论负责,都得接受严格的批评和审视。在地方高度重视和上级通报没能换来有效整改的前提下,排斥监督的思维必须彻底抛弃,而应该视其为倒逼内部治理、纠正发展误区、重建安全底线的一种外界压力。

 

当地的其他化工企业有没有安全隐患,也要进行全面的梳理;长效的安全生产责任机制,应该纳入反思的议程。而在积极善后之余,问责工作同样应该有序展开,及时起到对全社会的警示意义。唯有如此,才谈得上对人命负责。(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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