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8月,上海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某化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实行排污许可管理,但未按照要求在在上海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布排放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防止污染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行政许可情况、应急预案内容、监测数据情况等信息。同时,该公司未设有公司网站,也未设有其它信息公开平台,并且从未在任何公共媒体、报刊专刊和网站上公开相关环境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的行政决定。
法条链接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公布排放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总量、排放浓度、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信息:
(一)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
(二)重点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
(三)污染物超标排放的;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排污单位应当在市环保部门建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上发布前款规定的环境信息。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要求公开环境信息的,由环保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