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原油加工产品、化工产品、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合纤聚合物的生产。2018年6月25日至29日,该公司周边区域内市民接连投诉,反映空气中存在明显异味。接到举报后,上海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公司及周边区域进行现场排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在上述时间段内进行装置检维修,但未对生产装置系统的停运、倒空、清洗等环节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实施有效控制,导致异味影响周边居民,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依据《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决定。
法条链接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十一条第五款 石油化工、化工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在计划维修、检修过程中,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对生产装置系统的停运、倒空、清洗等环节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单位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技术规范进行运行管理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