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船舶污水处理厂违规排放含VOCs废气案

时间:2019-02-19 13:58:34 浏览:743

基本案情:

某公司船舶污水处理厂从事船舶油污水处置活动,共有22个油污水储罐,设计年处置量20万吨。2018年3月,上海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开展“双随机”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处理厂303#储罐量油孔盖开启、304号#罐体检修孔开启。执法人员使用便携式VOCs仪器,在两个储罐开口处测得超过700ppm的VOCs排放浓度。

该厂的上述行为被认定为“产生含VOCs废气的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5月对该厂作出罚款人民币12万元整的处罚决定。

受到处罚后,当事人于2018年6月缴纳行政罚款,并积极落实整改措施,储罐呼吸阀废气收集治理设施已启动改造工作。


案件启示

执法检查中,一些企业认为,在 2016年新《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前,建设项目已经履行环评文件报批手续,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手续。先前的环保监管未曾提出收集治理VOCs废气的要求。企业应当根据《大气法》新的要求开展VOCs的治理工作,但不应成为行政处罚的理由,应给予企业充足的整改期限。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后,(注:《上海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于2014年10月,即提出对生产活动中VOCs废气进行收集治理的要求),无论新项目、老项目,均应执行收集、治理并达标排放VOCs的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上海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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