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发电厂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案

时间:2019-02-19 13:56:25 浏览:939

基本案情

本市某发电厂为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重点排污单位。根据该发电厂排污许可证中针对水环境管理提出的要求,其废水总排口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核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化学需氧量、氨氮、pH等污染因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联网和备案工作。2018年6月,上海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该发电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仍在进行废水综合治理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评审,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期限,未实施相关水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环境执法人员现场制发了《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该厂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2018年8月,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发电厂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来源:上海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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