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9月,上海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科技公司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接收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钢板表面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酸,从事危险废物利用的经营活动。经进一步调查,执法人员详细核查了该科技公司同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药剂和技术服务承包协议》、“进出货明细”、“销售发票”等材料,最终认定该科技公司自2016年6月至2017年9月,合计接收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废酸10200吨,每吨违法经营所得10元,共计违法所得10200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对其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万贰仟元整、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七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七十七条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