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2月,上海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某汽车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涂装车间正在进行生产作业,但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未运行。进一步调查表明,因检查当日清晨气温较低,该公司废气治理设施冰冻,无法正常运行,该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为了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未及时停止相关的生产活动,也未向环保部门报告。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对其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的行政决定。
法条链接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十二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要求和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要求,制定操作规程,并保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
环境保护设施需要维护、修理或者出现故障而暂停使用的,应当立即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报告,并停止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禁止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排污单位需要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应当在拆除或者闲置三十日前,报市或者区环保部门同意。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制定操作规程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