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2月1日,本市处于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状态。上海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根据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对应当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的某涂料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当日正常生产,未对正在进行的生产执行减少污染的限产措施。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于2017年6月制定并公布了空气质量保障程序文件,但由于临近春节工作较多,2月1日时对空气质量保障工作有所疏忽,未执行相关保障程序。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对其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决定。
法条链接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十六条 出现污染天气或者预报出现重污染天气以及根据国家要求保障重大活动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暂停或者限制排污单位生产,停止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活动或者采取降尘措施,限制高污染机动车行驶等应急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暂停或者限制生产措施的,由环保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扬尘管控措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