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上海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某石化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4个拱顶罐的呼吸气未配套废气处理设施。4个拱顶管分别存储苯、甲苯等挥发性有机液体物料,储罐顶部异味明显。执法人员使用便携式VOCs检测仪对储罐顶部进行快速检测,挥发性有机物浓度超过10000ppm。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上海市环保局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说法析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在实践中,大多数经营者经能够对主要生产环节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但普遍对物料贮存、废水处理等其他环节的废气治理不够重视。目前,已有多项标准对相关环节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要求作出了强制性规定,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对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废水设施的废气治理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