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8月,杨浦区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宁国路的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从事产生油烟气的餐饮服务,经营正常,油烟净化设施共有一组,安装于5楼楼顶,油烟净化设施处于断电闲置状态。
针对发现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对处于断电闲置状态的油烟净化设施拍照取证,及时固定证据,随即约谈了违法企业负责人,于2017年8月18日向该单位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于2017年8月25日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二、查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本案中,当事人油烟净化设施处于断电闲置状态,属于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行为。
三、案件启示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大气污染造成的社会影响越来越明显,居民也对大气环境质量越来越重视。一些排放油烟的餐饮单位在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后,却忽视了对净化设施的运行维护,致使其无法正常发挥作用。产生油烟排放的餐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强化对油烟净化设施的管理,建立油烟净化设施管理台帐,将油烟净化设施清洗保养的情况(包括清洗合同、发票,清洗前后照片)详细记录,特别是在清洗油烟净化设施后对设施运行是否正常进行检查,确保油烟净化设施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