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危险废物名录为何要改?改了什么?快来看咯

时间:2016-04-12 13:11:48 浏览: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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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近日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草案)》。

我国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类别繁多、性质复杂、来源广泛,在监管难度大的前提下,要避免出现低风险性废物保护过度、高风险性废物防范不足,就应完善危险废物的风险分级。

现行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已不能适应对危险废物进行有效管理的需要,其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很多的问题,有必要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规定,针对《名录》实施中暴露的问题进行修订。因此,环保部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名录》的新一轮修订工作,并在2014年发布了征求意见稿。这次修订,依托近年来环保公益项目的研究成果,注重动态性、实用性、连续性和可操作性原则,在保持《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基本框架下,调整了危险废物管理范围,新增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明确了鉴别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了鉴别程序,并对危险废物鉴别能力建设提出了要求。


危险废物的违规问题普遍存在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的危险废物管理、贮存、登记、转移、处置等相关制度和技术做出了全面要求。很多地方环保部门成立了专门的危险废物管理部门,对危险废物的产生、利用、处置单位进行督查是每年开展的重点工作之一。但是,在目前这种机制格局下,危险废物管理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违规违法行为普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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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在环评环节造假。从环保部门已查处的多起案件来看,都是在环评中将需要进行危险废物鉴定,甚至是危险废物名录中标明的危险废物作为一般固废处置或作为副产品出售;还有一些环评报告擅自降低危险废物处置等级,进而降低处置成本。

  二是在审批环节纵容。主要是对环评中一些错误行为的默许,对申报的危险废物种类、成分、性质、数量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行为的放纵,以及对危险废物转移五联单制度的敷衍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贮存环节违规。一些企业的危险废物贮存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如贮存方式不符合要求,防护措施与设施不到位。有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选址不当,对周边环境形成污染或存在环境隐患。

四是运输环节混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对危险废物没有明确要求,对危险品运输单位的监管较为混乱,存在部门权责不明、监管对象主体不清、处罚依据和力度不足等一系列问题。一些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内部管理混乱,环境违法行为明目张胆。危废运输行业乱象丛生,无资质经营、非法挂靠,成为行业默认的普遍现象。

  五是处置环节违法。主要表现为擅自将危险废物混在燃料中掺烧、掩埋或倾倒到外环境,作为副产品或原料出售给无相关处置资质单位,混在生产废水中排放到污水处理厂,通过清下水或雨水管网偷排等。

  六是监管环节薄弱。很多地方尚没有专门的固废管理部门,快速增加的工业废物和医疗废物贮存、运输、处置等给环境监管带来了越来越大的压力。近年来,环保系统发生多起涉及危险废物监管违法、违纪案件,不得不引起警醒。

新版名录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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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一 条目变化

本次修订稿中取消了2008年版《名录》中“来源复杂,其危险特性存在例外的可能性,且国家具有明确鉴别标准的危险废物”标“*”(共33种)的做法。

2008年版《名录》附件中的危险废物共49大类别400种,本次修订稿的附件一中的危险废物共46大类别(将原名录中HW06、HW41、HW42合并成HW06废有机溶剂;删除了HW43、HW44;新增了HW50废催化剂)。

变化二 增加豁免清单

新版《名录》对一部分危险废物的特定管理环节予以豁免,对环境具有更大风险危害的危险废物优先加强管理,来更高效地控制危险废物的总体环境风险。《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针对特定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性,豁免管理其中环境风险可接受的环节,如运输、收集等。豁免环节之外的环节将仍然按照危险废物严密管理。如废树脂粉、含油抹布、含铬皮革废碎料、医疗废物焚烧飞灰、阴极射线管含铅玻璃等都将在特定环节实行豁免。

与此同时,对环境风险大的危险废物,新版《名录》将要求实行优先控制,有效减少危险废物管理过程中的总体环境风险。

变化三 化学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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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录》(2008年版)附录A列明了优先管理类废弃危险化学品共498种,仅包括具有毒性的化学品,未包括具有其他危险特性的化学品。在此次修订中,参照《巴塞尔公约》附件三对危险特性的规定,将具有危险特性的危险化学品全部纳入。鉴于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涵盖了所有危险特性,新修订《名录》废弃危险化学品拟直接采用《危险化学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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