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形包括: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排放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污染物、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等。
2、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