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EHS法规标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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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目录(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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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背景:202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应急〔2020〕84号通知,为进一步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推动对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分类整治,现将《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目录(2020年)》(以下简称《目录》)印发。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应急管理部借鉴河北、山东、江苏、广东等地区经验做法,将分散在《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进行梳理归纳,同时提取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方案》中的最新要求,编制形成了《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目录(2020年)》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汽车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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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背景:2020年1月7日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完善固定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体系,指导和规范汽车制造污染源源强核算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定《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汽车制造》

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了汽车制造、陶瓷制品制造等两个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本次出台的汽车制造、陶瓷制品制造两个行业源强指南,是对源强指南标准体系的发展和完善,总体思路延续了准则要求。在污染源识别上,涵盖所有可能产生废气、废水污染物以及噪声、固体废物的工序、场所、设施或装置;在核算方法上,包括实测法、物料衡算法、产污系数法、类比法、实验法。此外,总体框架和内容也与已发布的源强指南保持一致。下一步,我们将根据管理需求推进源强指南的制修订工作。

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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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背景:2020年3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以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为统领,以强化政府主导作用为关键,以深化企业主体作用为根本,以更好动员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为支撑,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企业自治良性互动,完善体制机制,强化源头治理,形成工作合力,为推动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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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于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1995年通过以来,固废法已先后经历5次修改。

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自1995年通过以来,固废法已先后经历5次修改。新修订的固废法明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完善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健全了保障机制,严格了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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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背景: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征程中,编纂民法典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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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背景:2020年4月29日,生态环境部印发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2003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发《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2010年进行了首次修订。原办法的实施,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切实加强了新化学物质生产、进口环节的环境管理,为预防和减少新化学物质在中国境内的无序使用和环境污染、推动相关行业绿色创新和高质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经过多年实践,原办法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环境管理工作要求。为使社会各界更加深入了解《办法》修订的背景、思路和主要内容等,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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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背景: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以下简称《名录》)。

《名录》收录了18种/类化学品,其中包含:苯和邻甲苯胺等确定的人类致癌物、全氟辛酸(PFOA)和二噁英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苯并[a]芘等多环芳烃类物质、铊及铊化合物等重金属类物质等,涉及石化、塑料、橡胶、制药、纺织、染料、皮革、电镀、有色金属冶炼、采矿等行业。这些化学品普遍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在我国有大量生产使用或者在环境介质中被广泛检出,潜在环境暴露高。二是固有危害较大。这些化学品或者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PBT)属性;或者属于按照我国《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 30000)系列标准确认属于已知的人类致癌物、引起人类生殖细胞发生可遗传突变的物质、或人类生殖毒物的化学品;或者属于国际上因其环境或健康风险原因已采取禁止或严格限制的化学品;或者属于曾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群众反映强烈的化学品。

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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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背景: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防止废铅蓄电池污染,2019年我部会同相关部委联合印发《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方案》。近年来,我国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产业发展十分迅速,产业集中度明显提高,环境保护水平和生产效率水平大幅度提升。现行《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是2009年发布的,实施超过10年,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污染防治的新要求。为此,我部组织开展了《技术规范》的修订工作,对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和集中转运点建设、废铅蓄电池运输、收集过程和再生铅企业处理过程环境管理等提出一系列新的要求。《指南》为首次发布,用于指导和规范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对从事废铅蓄电池收集、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申请许可证的单位的审查和许可工作。

生态环境部固体司有关负责人就《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包括总体要求、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要点两部分。总体要求明确了《指南》的适用范围,以及从事废铅蓄电池收集、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申请许可证的单位应符合《技术规范》有关要求。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要点从技术人员要求,运输要求,包装和台账要求,贮存设施要求,利用处置设施及配套设备要求,技术、工艺和装备要求,规章制度和环境应急管理要求等7个方面对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了规定。

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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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背景:2020年9月11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国反垄断发[2020]1号)

为鼓励经营者培育公平竞争的合规文化,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提高对垄断行为的认识,防范反垄断合规风险,保障经营者持续健康发展,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的全面实施,在总结我国执法实践经验和借鉴其他国家(地区)做法的基础上,根据《反垄断法》等有关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制定出台《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作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反垄断领域首部合规指南,《指南》主要有“突出系统性、突出协调性、突出针对性和突出指导性”的特点,《指南》分为总则、合规管理制度、合规风险重点、合规风险管理、合规管理保障和附则6章,共30条。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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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背景:2020年11月25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共同审议通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名录)是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技术基础和关键依据。《名录》自1998年首次发布实施以来,历经2008年和2016年2次修订,逐步完善,对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2016年版《名录》已经难以有效支撑和指导当前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本次《名录》由正文、附表和附录三部分构成。其中,正文规定原则性要求,附表规定具体危险废物种类、名称和危险特性等,附录规定危险废物豁免管理要求。本次修订对三部分均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正文部分:增加了“第七条 本名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的内容,删除了2016年版《名录》中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

附表部分:主要对部分危险废物类别进行了增减、合并以及表述的修改。《名录》共计列入467种危险废物,较2016年版《名录》减少了12种。

附录部分:新增豁免16个种类危险废物,豁免的危险废物共计达到32个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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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背景:2020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颁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而制定。

为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实现环评审批正面清单改革的常态化、制度化。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名录》)。这是《名录》自1999年发布试行、2003年正式发布以来的第五次修订。修订后的《名录》明确了管理原则、简化了改扩建项目分、规范敏感区表述等。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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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背景:2020年12月13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

2015年至2019年,我部发布了火电、制浆造纸等29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在规范环评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监督执法、排污许可对接等方面均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对于未发布重大变动清单的建设项目,无直接判定依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较难指导建设单位开展相关工作,部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参照已发布的重大变动清单开展环评管理,依据不足,也制约了建设项目审批和监管效能。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以下简称《重大变动清单》)的制定,进一步健全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体系,规范了环境影响评价重大变动管理,有效指导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的判定,并实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的有机衔接。

《重大变动清单》适用于化学原料和制品制造、煤化工、铁合金、铸造、固体废物利用及处置、城镇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家具制造等尚未发布重大变动清单的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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