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整理版)》解读

解读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整理版)
解读专家: 合规网 解读日期: 2025-11-10

重点内容概括: 

1. 防洪工作原则: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2.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防洪费用由政府和受益者合理承担。 

3. 防洪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4.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5. 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6. 防治江河洪水应蓄泄兼施,保护流域林草植被,加强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7. 防洪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实行分区管理。 

8. 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危害活动。 

9.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0. 违反防洪法规定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意义和影响: 

防洪法对于防治洪水、防御洪涝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它规范了防洪工作的规划、治理、管理和防汛抗洪等方面的活动,明确了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防洪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企事业单位需履行的义务和享受的权利: 

1. 义务: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参与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维护,自筹资金兴建必要的防洪自保工程,不得截留、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 

2. 权利:依法参与防洪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享受防洪工程设施提供的保护,对防洪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合规红线: 

1.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 

2.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 

3.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4. 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 

5.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 

6.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 

7. 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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