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生效日期: |
2009/12/31 |
颁布日期: |
2009/12/31 |
颁布机构: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生效日期: |
2009/12/31 |
颁布日期: |
2009/12/31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简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的通知
(质检办特函〔2009〕1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为了进一步方便企业,简化手续,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行为,现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及接受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如下要求:
一、告知性质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告知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后即可施工,告知不属于行政许可。
二、告知方式和内容
(一)告知方式主要包括: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网上告知。
(二)施工单位应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见附件)。
三、接受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接受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公布告知机构的地址、邮编、传真或电子邮件地址。有条件的应建立网上接受告知系统,可采取网上接受告知。
(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告知后,应及时审查,对无问题的将告知文件存档,并将有关情况通知负责办理使用登记的机构和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需要监检的检验机构即可。
(三)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与施工单位联系,确认其违反规定的,应责令停止施工,必须在有关问题纠正后,才可继续施工。
(四)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告知时应当便利施工单位为原则,不得任意增加本通知附件以外的告知内容。
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施工单位在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时,可以按照附件内容进行告知。此前关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要求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此通知转发有关单位。
附件: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注1)
告知单编号(注2):
施工单位: (加盖公章)
设备名称
设备制造单位全称 许可证
编 号
设备安装地点 安装日期
施工单位全称
施工类别(注3) 许可证
编 号 许可证
有效期
联系人 电 话 分别填固定和移动电话 传 真
地 址 邮 编
使用单位全称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地 址 邮 编
注1:告知单按每台安装、改造、维修的设备各填写一张。
注2:告知单编号为:制造单位设备编号+施工单位施工工号+年份(4位)。
注3:按安装、改造、维修分别填写。施工单位应提供特种设备许可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